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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法律案件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第壹,壹審程序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起訴方式應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工程實踐中,基本采用書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旅行、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好在訴狀中寫明案由。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對訴訟糾紛所包含的法律關系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糾紛有兩類:壹類是建築材料采購中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惠性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另壹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類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已接受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審判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書副本和提交答辯狀。

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六種:①直接送達是最常用的送達方式。(二)留置送達,是指將送達的法律文書交付受送達人或者有送達資格的人,受送達人或者有送達資格的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是指被訴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4)郵寄文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寄送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受送達人是本人或者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名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提交郵政機構的郵遞員,郵遞員在回執上記錄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收件人是收件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3日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退回的理由。⑤變更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的,由受送達人所屬單位轉遞。@公告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告在起訴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未送達如何處理的批復,因原告在起訴中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法院應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補充或者根據原告補充的材料無法確定被告地址的,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2)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或者借故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采用合議制。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讓當事人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出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五)閱讀勘驗現場。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審查核實,從而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記錄在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句話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有法院都應向公眾開放,同時,必須告知當事方他們的上訴權、上訴時限和上訴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限不上訴的,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裁定為終審,訴訟程序終結。

(1)在上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上訴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第壹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證據不足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負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壹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仍然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

1,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程序如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冉案,應當公開開庭審理。但是,如果審判是按照二審程序進行的,雙方當事人在其他方面同意不同意裘達,除非他們書面同意不舉行庭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的申請並不壹定導致審判監督程序,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才能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將調查收集;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不參加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不參加訴訟;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沒有傳票而缺席審判;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當事人可以申請審理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基於它;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提出抗訴,請求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伴侶。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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