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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人格權的法律特征,過錯推定原則的含義和制度價值,身份權與人格權的異同

1.人格權的特征如下:(1)人格權是壹種原始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此時,人格權與權利能力壹樣,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就人格權而言,權利的取得無關緊要。在姓名權中,權利人對某壹姓名取得姓名權,也許是從命名時起,也可能是從使用時起,但還是要說他從出生起就有使用某壹特殊姓名的權利。(2)人格權是獨占權,或者說是專有權。人格權是權利人專有的,不得轉讓和繼承。它和權利能力壹樣,不能被他人放棄或代位行使。(3)人格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具有排他性,與世界相關。人格權可以對抗所有人。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與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壹樣,有各種各樣的請求權。

壹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包羅萬象的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客體(保護對象)的民事權利。隨著時代的發展,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逐漸深入,人格利益的範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也日益豐富。

第二,過錯推定原則。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加害人有過錯的事實,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據此確定。

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推定,也稱過錯推定,是指如果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那麽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被告在造成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不必證明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其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來推斷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主觀上是無辜的,就要自己證明。如果被證明,將推翻過錯推定,否定侵權責任。反之,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該制度的價值在於在特殊情況下難以舉證的案件中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特殊領域行為的發生損害了他人的權益,不考慮主觀過錯,維護了主體平等的公平原則。

適用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

(1)從事對人造成傷害的高度危險活動。

(2)汙染環境和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3)飼養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造成損害的行為。

三。身份權與人格權的異同:

相同;都屬於人身權下的分類;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其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每個人都享有身份權。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如人身權、監護權、親權等。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包羅萬象的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

人格權是

不同:

權利取得方式不同,公民特定身份權的取得;人格權在公民出生時就存在;

主體範圍不同。身份權屬於特定的人。例如,婚姻身份權只屬於締結婚姻關系的人。公民壹般都有人格權;

合適的對象就不壹樣了。權利客體是相對的。比如,婚姻狀況權的相對客體只是夫妻關系中的另壹半。人格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他人不得幹涉;

權利消失時,公民具體的身份權消滅是不同的,如解除婚姻關系導致夫妻身份權消滅;公民死亡,人身權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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