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00年6月5438+2月65438+3月,黑龍江省克山縣西河鄉村民郭建蘭想去山東省濟寧市,買了壹張克山到綏化的火車票。在去綏化的路上,他誤上了旅客列車K619。發現上錯車後,他立即在克東火車站下車,等候6253次列車。等車時,郭建蘭越過鐵路線去對面廁所,不幸被沖上去的620次機車當場撞死。
哈爾濱鐵路分局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死者郭建蘭隨意穿越鐵路,違反了鐵路法的相關規定,其車票未被剪去,故其死亡屬於路外傷亡事故,責任完全在旅客本人,鐵路部門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雖然已經有了明確的責任認定結果,但郭建蘭的丈夫高玉泉認為,哈爾濱鐵路分局管理不善,疏於對檢票口和鐵路安全指引的管理,導致妻子郭建蘭死亡。
高玉泉指出,以下三點造成了悲劇:
首先,在鐵路站臺候車區,沒有鐵路安全員告知乘客鐵路安全的規範行為。當發現乘客有危險行為(如穿越鐵路)時,沒有鐵路安全員及時制止,導致悲劇發生。
二是鐵路檢票員管理不嚴的問題,造成了旅客不檢票進站。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到達目的站。
死者郭建蘭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坐錯了火車,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所以鐵路部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賠償。
經過多次協商,高玉泉與哈爾濱鐵路分局未能就賠償達成壹致。因此,2001、1年2月4日,高玉泉向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哈爾濱鐵路分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7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郭建蘭穿越鐵路線的行為違反了鐵路法的規定,不屬於法定賠償範圍,故法院未能通過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研究:
死者郭建蘭購買的機票雖然包含保險費用,但為什麽沒有獲得保險賠償?
首先,根據國務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第1章第二條規定,保險期間為旅客進站時至到達終點站出站時止,不存在保險利益。
所以郭建蘭雖然買了票,但是沒有通過檢票口,保險的有效期沒有生效,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其次,郭建蘭跨越鐵路,違反了鐵路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和認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郭建蘭此次死亡屬於人身安全意識缺失,哈爾濱鐵路分局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意外險能賠嗎?
首先要了解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意外險通常是指“人身意外傷害險”,這種保險的保障責任並不復雜,主要是針對意外情況的保障,賠付條件是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或殘疾。這裏多次提到“意外”,那麽什麽是意外呢?如果不理解這個定義,很可能會引起理賠糾紛!人的慣性思維總覺得只要是“突發”事件,就是所謂的“意外”。其實保險行業規定,必須同時滿足這四點,才能符合“意外”的定義:外來的、突發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在責任期內身故或傷殘,並不意味著壹定構成保險責任。只有意外傷害與死亡、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意外傷害是死亡、傷殘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才能構成保險責任。因郭建蘭跨越鐵路,違反了《鐵路條例》的規定,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和認可,故不能賠付壹半的壽險。
但是,投保人支付人壽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其他有權享有的受益人。
因此,在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時,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行為。加強日常法律安全知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要忽視保險的重要性,保險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給我們提供壹份保障!百度搜索“百寶君”,為您提供最專業的護理,找到最適合您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