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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帶壹路下如何指定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完善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重要的司法保障

“壹帶壹路”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65438+20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2015年3月28日,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推動共建21世紀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標誌著“壹帶壹路”進入全面推進階段。2065438+2005年6月29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簽署儀式標誌著“壹帶壹路”戰略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

1958年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使得仲裁裁決比法院判決更容易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承認和執行。中國於2月2日1986加入公約,公約於4月2日1987生效。目前,已有150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了該公約。幾乎所有壹帶壹路沿岸的國家都加入了紐約公約。壹旦民商事爭議發生,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將成為最重要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完善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實施“壹帶壹路”戰略的重要司法保障。

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被寫入中國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這標誌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正式上升為國家戰略。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為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重要爭端解決方式,亟待改革和完善。國際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國際海事仲裁,有學者稱之為涉外商事仲裁。仲裁作為壹種高度國際化的糾紛解決法律制度,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是解決商事糾紛的主要方式,因為它更能體現糾紛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開放的規則和靈活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其成為融入國際規則體系的重要平臺和媒介。世界各地的國際貿易中心城市,基本上都是國際知名仲裁機構支持的國際仲裁中心。因此,將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與國際規則接軌將有助於推進“壹帶壹路”戰略。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運行概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總數從2000年的731增加到2013年的1256。雖然受理案件總量增長較快,但只是增加了國內糾紛的受理數量,涉外案件卻從2000年的543件下降到2014年的387件。盡管中國已經建立了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並加入了《紐約公約》,但仲裁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仍存在壹些沖突。完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行政仲裁機構。對仲裁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屬性的模糊立法規定是目前我國商事仲裁機構政治化問題的關鍵。縱觀《仲裁法》全文,仲裁機構的性質壹直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第8條和第14條涉及仲裁和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涉外仲裁特別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中國國際商會可以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可見,雖然《仲裁法》確立了仲裁委員會作為非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但對於是什麽樣的法人組織仍無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對仲裁機構性質的爭議。在2007年的相關問卷調查中,48.8%的被調查仲裁機構仍認為自己是行政或行政輔助機構。這說明仲裁機構的獨立性還沒有實現。雖然調查表沒有單獨調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但鑒於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性質,可以認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具有行政性質。

臨時仲裁制度不存在。根據是否有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商事仲裁可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兩大類。臨時仲裁不同於機構仲裁,是為了解決特定的爭議,爭議雙方同意臨時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與機構仲裁相比,臨時仲裁的歷史更悠久,是現代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源。雖然在臨時仲裁的基礎上出現了更多有組織的機構仲裁,但臨時仲裁仍有其自身的優勢和必要性。在國際商事糾紛特別是海事糾紛中,大多數海事仲裁案件都是通過臨時仲裁來解決的,其有效性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可。環顧世界,幾乎所有的國際仲裁機構或商業制度高度發達的國家都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臨時仲裁的仲裁規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設計,也可以由當事人協議選擇現有的仲裁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廣泛用於臨時仲裁。它們對仲裁的程序事項提供了系統而嚴格的規則,可以消除仲裁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充分發揮臨時仲裁的優勢。這套規則不僅可以適用於臨時仲裁,甚至壹些常設仲裁機構也允許當事人選擇。由於臨時仲裁中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往往是爭議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在壹定程度上,仲裁結果是客觀公正的,容易被爭議雙方接受。可見,擁有可選擇的臨時仲裁程序和專業仲裁員,既能充分保障臨時仲裁當事人的自主權,又能保證仲裁過程和裁決結果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對中國臨時仲裁制度的反思應從兩個方面把握:國際規則。根據《紐約公約》,公約中的“裁決”壹詞是指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作出的裁決。中國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只是在加入時作出了對等保留和商事保留的聲明,因此承認了《公約》中的臨時仲裁制度。

在國內規則層面,我國現行仲裁法不承認臨時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約定仲裁委員會,否則仲裁協議無效。誠然,臨時仲裁是由仲裁庭組成的,仲裁協議中不能規定仲裁委員會,所以我國國內法對臨時仲裁持否定態度。因此,當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和執行時,在國外作出的仲裁不等於在國內作出的仲裁。外國臨時仲裁裁決可以根據《紐約公約》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但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因違反仲裁裁決地法律而無效。這種尷尬局面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公平,也不利於我國遵守和履行《紐約公約》。

網上仲裁系統需要改進。“在線仲裁”壹詞來源於英文“Online Arbitration”或“Cyber Arbitration”,起源於歐美。如今,國際商務的發展催生了大量的電子商務糾紛,傳統的仲裁難以解決。目前,學術界對網上仲裁的定義仍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網絡仲裁的全過程是否必須依附於互聯網平臺。具體來說,第壹種觀點認為,網上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過程,即從開始仲裁到作出仲裁裁決,必須依附於互聯網平臺上的仲裁,這是最嚴格的定義;第二種觀點最為寬松,即只要使用了網上仲裁系統或仲裁軟件,仲裁行為就是網上仲裁;第三種觀點認為,網絡信息交換形式的仲裁是網上仲裁。

在我看來,局限於網上實踐全過程的仲裁案件屈指可數,絕大多數案件只是部分在網上進行。因此,網上仲裁的定義不應過於狹窄。因此,將網上仲裁定義為: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過程是以依附於互聯網平臺的網絡信息交換方式進行的仲裁是恰當的。這裏的主要流程包括: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辯或反訴、仲裁庭人員的選任和組成、仲裁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的作出。

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CIETAC”)成立了專門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供域名爭議解決服務。為應對國際電子商務糾紛,CIETAC於2009年初制定了單獨的網上仲裁規則,並於同年5月1日生效。它是世界上第壹個由仲裁機構自主制定並實施的網上仲裁規則,引起了國際仲裁界的廣泛關註。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實施了網上仲裁,但網上仲裁制度仍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壹,法律概念的限制。目前,我國部分商事糾紛當事人仍被傳統觀念禁錮,或習慣於傳統仲裁方式,對新興的網絡仲裁望而卻步。他們認為網上仲裁會導致商業信息的泄露和不當使用,或者自己的觀點不能被充分表達和接受。相反,網上仲裁比傳統仲裁更方便、更高效。網上仲裁可以打破原有的地域限制,爭議雙方可以在各自國家通過網絡解決爭議,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良好的網上仲裁將在跨國貿易和投資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次,網上仲裁協議的效力。國際商事爭議當事人不願意選擇網上仲裁的另壹個原因是,網上仲裁協議屬於數據電文,由於數據電文的特殊性,會影響仲裁的啟動或仲裁結果的效力。為了確認網上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我國對仲裁協議進行了擴展解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可以采用其他書面形式。《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規定,包括數據電文在內的幾種形式應當納入仲裁協議的範圍,從而確認了網上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幸的是,這種解釋並沒有限制數據電文的長期有效性。由於其特殊性,如果數據電文未被雙方妥善保存或事後無法檢索,將導致仲裁程序無法啟動或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結果。因此,網上仲裁協議缺乏限制性規定會削弱網上仲裁的公信力。

第三,當事方的自主權沒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采用常規的現場審理方式;第三十六條規定,仲裁庭可以決定證人以網絡視頻會議方式作證,也可以決定證人以定期現場開庭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作證。這兩項規定表明仲裁庭有權無障礙地將網上仲裁模式改為現場審理模式。這使得網上仲裁的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糾紛當事人可能因為其意思不能得到充分保證而不申請網上仲裁。糾紛當事人希望選擇網上仲裁,多是因為跨國民商事糾紛當事人距離較遠,無法參加現場仲裁。隨意變更仲裁方式,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仲裁成本,也給當事人增加了諸多不便。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構建

仲裁機構去行政化。首先,獨立性強調明確界定仲裁機構的性質,落實“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系”的規定。正是因為我國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的性質,所以關於其性質的爭議很多。因此,應在仲裁法中增加相關規定,明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定位。

其次,民間性強調仲裁機構成立時應減少行政機關的過度介入。為確保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政府應退出對仲裁的內容和發展方向提供政策指導。除了最高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報告的監督制度,應該沒有其他政府機構對仲裁機構進行監督。

臨時仲裁的突破與認可。要認可臨時仲裁制度,首先要擺脫“臨時仲裁的可靠性和專業性不如機構仲裁”的舊觀念。雖然目前我國對臨時仲裁制度存在諸多爭議,但大多對臨時仲裁的引入本身持肯定態度。爭議的焦點是何時引入臨時仲裁制度。中國現在有引進的條件和環境嗎?

“壹帶壹路”戰略的提出代表著中國融入世界經濟,中國的對外貿易和投資戰略也從“引進來”轉變為“走出去”。臨時仲裁作為國際上普遍認可和適用的制度,如果中國不積極嘗試,將成為中國貿易和經濟發展的障礙。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我國涉外體制改革的試驗田,對是否引入臨時仲裁制度有爭議的,可以在自貿區先行先試,在自貿區暫停適用仲裁法的部分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自貿區適用特別法。建議可以通過以下規定在自貿區建立臨時仲裁:壹是允許當事人選擇臨時仲裁制度在自貿區解決爭議;第二,臨時仲裁規則可以自行設計,也可以適用於現有的仲裁規則,可以借鑒現有的仲裁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三是要明確仲裁機構在特定情況下有權代為指定仲裁員,防止因無法壹致選定仲裁員而阻礙臨時仲裁的進程;第四,明確仲裁機構對仲裁員的監督職能;第五,要建立臨時仲裁裁決的監督機制。

在自貿區內逐步推廣臨時仲裁制度,在試行的基礎上吸收經驗,進行改革。最後,推動修訂仲裁法,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臨時仲裁制度。

網上仲裁的推廣。壹是積極推進網上仲裁。要改變傳統觀念,仲裁委員會仍有必要積極推廣網上仲裁。通過宣傳告知爭議當事人,網上仲裁和傳統仲裁壹樣,不公開,也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網上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相關信息。貿易仲裁還應提供網絡技術支持,為當事人與仲裁庭之間的案件數據在線傳輸提供安全保障,並對信息進行加密。

其次,對網上仲裁協議進行限制性解釋。如上所述,中國擴大了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範圍,並承認網上仲裁協議的效力。而我國只規定了電文可以被認定為仲裁協議,對於電文的長期效力沒有限制。由於其特殊性,即使仲裁裁決已經作出,如果雙方未能妥善保存或事後無法檢索,仲裁裁決也可能因網上仲裁協議無法查明而被撤銷。有必要對網上仲裁協議做出限制性規定,以確保仲裁裁決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建議《仲裁法》借鑒《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對第16條中的“其他書面形式”作如下解釋:仲裁協議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簽訂,且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供日後使用的,也應視為書面形式。這樣的修改既符合國際仲裁的發展方向,也不會因為規定過於寬泛而使仲裁裁決無效。

第三,優化網上仲裁規則。建議修改CIETAC網上仲裁規則第33條和第36條的規定。在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只有在網上仲裁妨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仲裁庭才有權將仲裁方式變更為現場審理方式,或者決定證人以常規的現場審理方式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作證。為了消除網上仲裁聽證模式的不確定性,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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