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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居住證換發需要哪些材料?

在寶雞換居住證需要什麽材料?

1,陜西省居住證更換、延期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證原件。

延伸材料

陜西省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流動人口居住證和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是,在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除外。

第三條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應當遵循優化服務、維護權益、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將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可以為流動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動人口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壹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壹錄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九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不能申請居住登記:

(壹)已辦理旅館住宿登記;

(二)已在醫院登記;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就讀的;

(五)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不滿30日的。

第十條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壹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收到申領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制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放。

第十三條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證發放地的市區、縣(市、區)範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變更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換發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原證件。

第十六條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但申請換領或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費。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信息,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遷入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明等基本信息,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逐步完善流動人口服務保障體系,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與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制度相結合。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居住地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壹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常住戶口由原居住地遷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條隨流動人口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其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居住地所在學區因辦學規模限制無法接收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處理社會事務的機構應當主動通過網站、公告欄和服務窗口告知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務,為流動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獲取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或者居住變更登記的;

(二)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或者居住變更登記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三)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非法泄露、出售或者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犯流動人口權益的。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

第三十二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陜西省暫住證》或《陜西省居住證》的,本辦法實施後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5日省政府頒布的《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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