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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從征求意見到實際實施的程序是怎樣的?實施需要多長時間?

NPC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原則上應當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時間壹般不得少於30日。至於法律草案什麽時候表決,能不能通過,沒有時間限制,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文章鏈接:根據《立法法》及相關法律,立法程序如下:

壹、法律案例介紹1。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件的主題。

(1)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二)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2.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

(1)委員長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等有關國家機關可以提出議案,由委員長委員會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議案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法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者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介紹法律案時,應當同時出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了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擬確立的法律規範。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本環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壹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立項,立法決策。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2.建立起草小組,開展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壹般由與立法事項相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

3.進行調查研究。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下基層調研、收集各方面信息等。

4.形成框架草案和對重大問題的意見。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征求意見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領導審批。

5.起草文章。起初,法律草案壹般被稱為“試行草案”,在壹定範圍內進行研究和討論。《草案》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部分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再形成《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給各方征求意見。

6.征求各方面意見。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將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以書面形式發給有關方面征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征求意見。

7.形成稿件,審稿。經過反復討論和修改,征求意見稿將提交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在草案形成之前,起草單位通常會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正式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8.提案機關應當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提出法律議案時,應當同時出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例如,壹項修改現行法律的法案通常附有壹份修改前後的條款對照表。

三。審議法律案件1。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壹是在會議舉行前壹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讓代表們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通常在會後進行表決。法律案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進壹步審議並作出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壹是在常委會開會前7天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說明;三是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審議法律草案,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壹般采用三審制,但立法法規定了三種例外:壹是各方面意見壹致的法律案,經兩次會議審議後可以交付表決;第二,如果各方同意部分修改的法案,也可以在壹次會議上審議後付諸表決;三是法規案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席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不經表決,提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實踐,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常委會全體會議首先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壹審集中在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該法的框架是否合理。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及主要問題的報告,隨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簡稱“二審稿”)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審議。二審重點是法律草案二審稿對幾個重大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當、可行。

在三審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隨後在分組會議上進壹步審議了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修訂草案(簡稱“三次審議稿”)。三審的焦點是各方面對法律草案中壹些重大問題提出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未被采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分組審議意見,在該次會議上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分組會議最後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擬表決的草案沒有重大分歧意見的,由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審議討論、提出意見外,還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幾項制度。

四。對議案進行表決,是包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中的。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修訂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再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所謂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數,也不是指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多數,就是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者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只是半數,而不是半數。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壹個過程,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並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規定了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法律簽署後,將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所謂標準文本,就是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有不壹致的地方,以常委會公報公布的法律文本為準,維護法制統壹,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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