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產品,銷售失效、變質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能,出於某種目的禁止生產、銷售的耗能高、汙染環境、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後,並按照壹定程序采取行政措施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是指已經失去原有功效和功能,發生了本質變化,失去應有價值的產品。
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a地生產產品,並在產品標識上標註B地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3、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和廠址。是指在產品上非法標註他人的名稱、地址,或者編造、編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或者擅自在產品上使用他人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的行為。
4、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是指在產品、標簽和包裝上非法制作、編造或者非法標註帶有文字、符號、圖案的質量標誌,以及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質量標誌的行為。質量標誌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誌、名優產品認證標誌、國外認證標誌、原產地產品專用標誌、免檢標誌等。
5.產品中摻雜和摻假。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導致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合同要求。
6.用真的填充假的行為。指將該產品冒充為具有不同特性、特征等的其他產品的欺詐行為。,或作為同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性和特征的產品。
7、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舊充新的違法行為。
8.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註: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
2.具有產品應有的性能,但說明產品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3.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標明的質量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05年修訂)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分析說明]
“摻雜、摻假產品”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和提升應有的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劣質、廢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罪與非罪的界限是: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
(2)現場查獲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在15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按照妳說的,如果不是造成很大的損失,銷售金額在5W元以下,壹定範圍內的影響小。只要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損失,壹般會從輕處罰,不會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