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幫助施工現場人員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消除施工現場不安全隱患,遏制人員傷亡,中國建築協會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合作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築企業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向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建築工人意外保險的建築工地(以下簡稱投保建築工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包括安全培訓教育、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技術咨詢和幫助施工現場研究制定安全防範措施並督促落實的咨詢服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是指施工現場的操作人員和各類管理人員,不包括臨時來到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由中國建築業協會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協調,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凡具備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條件的地方、行業(建築、施工)協會和中介組織,可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共同承擔具體的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
第二章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第六條對在施工現場投保的人員,要根據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不同,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第七條施工現場各類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壹)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築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標準和規程;
(2)施工現場易發生多人傷亡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建築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和崗位職責;
(四)建築意外保險的基本知識。
第八條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壹)必要的建築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知識;
(二)進入施工現場應遵守本工種的基本安全知識和職責;
(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的危害及其預防、自我安全防護和必要的救護知識;
(五)建築意外保險的基本知識以及從中可以獲得的保險權利和理賠。
第九條在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的同時,還應當督促和協助建築施工企業進行下列安全培訓教育:
(a)對新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2)節假日前後、發生傷亡事故或未遂傷亡事故時、工作條件和環境發生變化時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的專項安全培訓和教育;
(四)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十條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應當盡可能安排在施工間隙或者業余時間,充分利用施工現場或者當地現有的條件和設施,並與農民工學校有機結合。
第十壹條建築工地安全培訓教育材料應當以案例為基礎,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編寫。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可以逐步推行“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卡”(IC卡)制度,錄入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接受安全培訓教育情況、出勤情況等重要信息,作為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和發生傷亡事故時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和技術咨詢
第十三條對於投保的建築工地,在開工前,應當協助工程管理部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其主要內容是:
(壹)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二)施工組織設計中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是否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對於安全風險評估後不完善或不完善的方面,應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四條在施工的不同階段,保險施工現場應由項目經理部協助,根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查找關鍵部位或重要環節的不安全因素,幫助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對策,消除隱患,堵塞漏洞,預防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地方、行業建(構)築物協會或者從事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具備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和施工現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能力和條件。中國建築業協會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其能力和條件,並對其工作進行評估;對於未通過確認或評估的,不得從事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或者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研究、教學的工作經歷,並應當接受建築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專業培訓。
第四章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組織與協調
第十七條中國建築業協會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建築工地安全咨詢服務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建築工地安全咨詢服務的開展。
第十八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地方和行業建築業(建築業)協會及相關中介組織,配合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為已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施工企業提供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協助制定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第十九條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承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相關費用,支持和推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開展。具體項目預算和工作內容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築業協會、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與地方和行業建築業(建築業)協會及相關中介機構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經確認能夠承擔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地方、行業建築業(建設)協會或中介組織及其安全咨詢服務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恪守誠信,為施工現場提供優質的安全咨詢服務。對於不能勝任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的單位和人員,中國建築業協會可以會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委托其承擔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
第二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鼓勵施工企業根據施工現場安全咨詢服務意見進行整改,組織施工現場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提高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