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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嗎?

如果不服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嗎?不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判決,不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嗎?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附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在審判層面,最高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相當於審判層面的最高法院。巡回法院的判決與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都是終審判決。

如果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嗎?如果不能上訴,不服判決怎麽辦?這是終局的,所以妳不能上訴,妳可以上訴。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怎麽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屬於壹審終審,沒有上訴。理論上有再審的可能。現實中,最高法壹般不受理壹審案件。

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是終審案件嗎?是的,我國訴訟制度規定的是“兩審終審制”。當然,如果省高院發回重審,那麽程序還會繼續。

只有二審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二審才能真正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號)

會上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商,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執行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名單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內地人民法院同意在香港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條例。 現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作出以下安排:

1.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

2.前條所稱有關法院,是指被申請人在內地有住所或者財產的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中級人民法院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不得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

被申請人的住所或者財產同時位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當壹個法院的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能向另壹個法院申請執行不足部分。兩地法院先後執行的仲裁裁決總額不得超過裁決金額。

3.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執行申請書;

(二)仲裁裁決;

四、申請執行書的內容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和地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和地址;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企業登記副本。申請人是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材料;

(四)申請執行的理由和請求的內容,被申請人財產的所在地和狀況。

申請執行應當使用中文。裁決書或者仲裁協議沒有中文文本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官方證明的中文譯本。

5.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照執行地法律的有關期限規定。

六、有關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按照執行地的法定程序辦理和執行。

七、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在接到通知後,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壹)根據適用的法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根據約定的適用法律,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法律沒有規定的,根據仲裁裁決作出地法律無效;

(二)被申請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未陳述意見;

(三)裁決書中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仲裁事項或者沒有仲裁協議的約定,或者裁決書中對仲裁範圍以外的事項作出了決定,但仲裁決定與非仲裁決定不壹致的,裁決書中的仲裁決定應當執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的程序與當事人的約定不壹致,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與仲裁地的法律不壹致;

(五)裁決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或已被仲裁地法院或根據仲裁地法律予以撤銷或停止。

如果有關法院認定爭議事項根據執行地法律不能通過仲裁解決,可以不執行裁決。

如內地法院認定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有違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裁定仲裁裁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有違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則不得執行該裁決。

八、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執行地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辦法繳納執行費。

九、1997 7月1日以後申請執行在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按此安排執行。

10.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在7月1997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期間向內地或者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執行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之日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後壹年內提交。

對於自2007年7月1997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拒絕接受或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允許當事人重新申請。

XI。本安排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或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商解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否有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抗訴?是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銀行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因沒有下級法院,無權提出再審抗訴)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這種抗訴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對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網上回復:如果只是合同解除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應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關於僅以合同解除為訴訟標的而不涉及爭議金額的不同訴訟費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合同解除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按件收取費用。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訴訟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我國人民法院如何分類,法院位於什麽級別的行政區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壹樣嗎?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四級:1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壹級。

高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壹個。

每個地級市有壹個中級人民法院,還有幾個直轄市,包括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每個縣級單位壹個。

法院院長相當於* * *局長的同級副手。比如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相當於副部級,中級人民法院相當於副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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