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工作的時候,另壹家公司要妳。公司答應給妳漲工資,結果工資沒漲,妳就辭職了。妳失去了壹個工作機會。這個事實沒有辦法主張違約金。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1、21、2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公司肯定要給妳結算工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想給樓主補充壹些法律依據。首先,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的理由辭退妳,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次,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單位不與妳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單位要求二倍工資。
再次,房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免費),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仍不支付賠償金,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仲裁中,妳可以盡可能的收集壹些相關的證據,這對裁決是有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主體在用人單位,將責令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
附:仲裁證據的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參照《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參照以下文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只要妳有任何在單位工作的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