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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權力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至少有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權威,第二次把司法權威確定為中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標和特征。年初以來,在開創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動中,張文顯院長多次指出,“要高度關註建立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司法改革進程,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以公正與效率贏得權威,以權威保障公正與效率”,深刻闡述了司法權威與法院工作的關系。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是壹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在某些語言環境中它們的含義基本相同。針對目前的法院工作,樹立司法權威的目標主要是通過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來實現的。結合當前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面臨的任務是如何在短時間內有效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為真正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奠定堅實基礎、創造條件。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兩個維度:“壹個是信用維度,即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能力;“另壹個是信任維度,即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程度。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主要在“公信”的語義下使用司法公信力壹詞,即“公信是指公眾對司法主體、司法程序、司法運作過程和司法判決的尊重和認可,是司法機關在公眾心目中建立的令人信服的狀態”。這是我們法院的壹項緊迫任務。因此,我們需要面對客觀現實,看透司法現狀與公眾需求差距的根源,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方案。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實事實上,無論我們通過哪種載體獲得的關於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來源於各種評價主體與法院打交道的經驗。從當事人的角度看,他們是程序和實體的見證者,從相關利益者的角度看,他們是公平與否的感知者,從輿論的角度看,他們是公信力評估的參與者。簡而言之,都是在與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觸中形成公信力判斷。換句話說,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與法院的日常工作密不可分,我們需要從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來重新審視公信力。目前,我國法院整體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官職業形象受到質疑。以四川省為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法院公信力進行了社會調查。結果顯示,三分之壹的受訪者對法官職業形象評價壹般,其中近兩成的受訪者評價負面,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認為個別法官違法違紀對法官整體形象影響最惡劣。這壹調查結果對整個法院具有普遍性。需要註意的是,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結構仍然是經驗型多於知識型,與我們建立知識與經驗相結合的法院隊伍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法官的職業社會地位不高,法官本身的職業榮譽感不強。(2)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由於法官司法能力水平還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壹些法官還存在認定事實不準、說理不清、責任劃分不清的現象。困擾法官多年的執行難問題依然十分尖銳,信訪問題不容忽視。此外,社會上的壹些不正之風,比如說情、幹預等,也侵蝕著法官的良知,直接導致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信任。(3)程序的可信度受到質疑。突出表現為各級法院仍存在超審限案件,嚴重影響法院聲譽;法官駕馭審判的能力不強,審判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發回重審的案件太多,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暗箱操作”依然存在,審判公開性仍需進壹步加強;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溝通還很普遍,說明我們離程序正義的目標還很遠。二、法院司法公信力低的原因(1)法官素質低是法官職業公信力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他的壹言壹行都關系到法律的尊嚴。法官的形象在很多場合是法院形象的體現。西方有這樣壹句法律諺語:“上帝旁邊的完人就是法官”,形象地說明了大眾對法官這個職業的崇高期望。”打鐵還需自身硬”。現階段,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是人的問題。因此,解決法官素質問題壹直是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2)制度因素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客觀原因。在各種現實制度中,司法行政化傾向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最大。這種行政化傾向不僅來自法院外部,如法院的行政職能定位,法院人、財、物的行政管理,法官職業的行政化傾向,還來自法院內部,如法官的行政職能,幹部管理的行政官僚化,內部各種行政審批制度。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認識到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從某種角度來說,司法權的本質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壹種裁判權,沒有制度獨立的保障,很難贏得公眾的信服。(3)公眾意識的缺失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社會主觀原因。漫長的封建社會給我們留下了以人治思想為基礎的法律文化。無論是“德主刑輔”,還是“禮法並用”,都包含了更多的道德優越的法律觀。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發生糾紛時,訴訟往往是最後的手段。即使人們進入訴訟,他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信任關系,找熟人。壹旦敗訴,有的人會四處申訴,上訪多年,有的人則希望找個“大官”來鳴不平。在這種“晴空情結”的背後,是壹種強烈的官僚心態。目前,公眾對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很多人不了解法院這幾年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不了解法院工作的進展。他們只是靠壹些案情報道或者謠言來質疑司法公信力,這對於我們省級法院來說更為突出。(壹)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從長遠來看,培養和造就壹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也是司法回應人民信任和期待,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內容。首先,通過嚴格的法官遴選制度,將優秀的法律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中。目前,許多基層法院仍然在壹定程度上存在法官老化和年齡差距的現象,人才流失是所有法院都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只有把法官隊伍塑造成壹支高素質的隊伍,才能產生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其次,通過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實現法官隊伍的健康有序發展。通過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各類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既使優秀法官脫穎而出,又激發法官隊伍的整體合力。再次,註重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樹立公正廉潔的公眾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是法院的目標,也是每個法官的責任。霍姆斯在《普通法》壹書中的座右銘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強調了法官經驗積累的判例對整個普通法體系的重要性。對於當事人來說,“張法官”和“李法官”代表的是全體法官,代表的是法院,甚至是法律。因此,每壹位法官都應該樹立“壹榮俱榮壹損俱損”的團隊意識,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官隊伍的建設不僅應該是自上而下的,更應該是自下而上的。我們目前開展的“建設學習型法院,培養研究型法官”活動,為每壹位法官提供了壹個很好的平臺,實現“對內增實力,對外修形象”的目標。(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當前,我們主要通過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來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其中有幾項制度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設。第壹,加強審判公開。毫無疑問,在支撐司法權公正高效運行的各項制度中,公開審判具有核心地位。“正義不僅要得到伸張,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伸張。”事實上,公開審判制度改革的每壹小步,往往都能成為推動法治進程的強大動力。在提高庭審率、證據認證公開、審判委員會參與公開審理、案件進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諸多方面,我們還可以做很多大膽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從權力運行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力以其主體、制度、組織、結構、功能、程序和公正的結果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由此看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決於我們是否為公眾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產品。評價審判質量效率的標準有很多,但兩個標準是核心:壹個是結果公正的標準,壹個是程序合法的標準。因此,要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全面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目前,將法院管理分為審判管理和司法行政已成為基本常識,加強審判管理已成為各級法院提高審判質量的有力手段。借助審判質效評估系統的管理功能,建立法院內部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質量評估系統,通過科學管理促進司法能力的提升。(3)以司法改革為動力,提高司法公信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我們民主法制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設還不完全適應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政治體制改革需要進壹步深化”。司法活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宣告法律正義的過程。公眾主要通過司法制度的整體設計和具體運作來感知和理解司法。因此,司法改革可以在增強司法權威和提高公司信譽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完善審判獨立制度,探索符合審判規律和法官思維規律的審判運行制度,不僅有助於充分發揮合議庭、院長、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作用,而且有利於調動全體法官工作和學習的積極性,實現權力行使和監督制約的統壹,建立權責明確的審判責任制,也可以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層動力。其次,通過提升司法權威的相關改革,如適當擴大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建立嚴格莊重的庭審儀式、加強維護法庭秩序等,可以達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觀效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司法權威,又稱司法尊嚴,壹般理解為“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權威和公信力,是司法機關有效運行和發揮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與司法公信力所強調的公信、信用等維度不同,司法權威往往強調司法機關在國家機構運行體系中的地位。司法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最大的區別在於其應有之義的維度。我們用司法權威作為目標指標。應該說,沒有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就沒有司法權威的實現。司法公信力建設是實現司法權威的主要途徑,司法公信力的強弱是實現司法權威的主要參數。(四)通過優化司法環境,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設。從表面上看,個體司法不公無疑是我國法院面臨的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最大障礙。從法院的外部司法環境來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會聲望尤為重要。首先,理順法院與黨委、人大、政府的關系。無論從黨的先進性還是代表制來看,黨委和人大的意見都屬於公信的廣義範疇,他們有權代表人民直接評價司法公信力。因此,“黨管司法”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壹個基本原則。同時,努力贏得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法院工作獨立性、專業性的理解,贏得他們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尊重,維護法律的權威。其次,規範法院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在西方國家,媒體被普遍認為是繼國家、政府和法院之後的第四種權力。在堅持客觀真實的媒體監督原則,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暢通各類新聞監督渠道,防止不當報道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動。還要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把媒體作為對外形象的窗口。第三,營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和氛圍。從增強公眾的司法知識入手,可以讓他們了解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和風險,尊重司法判決的既判力,從而降低社會糾紛解決的成本和影響社會和諧的對抗性因素,最終讓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為司法公信力建設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總之,我們要牢記,我們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們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為了取信於民,達到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目的。無論從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還是從樹立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我們的法院、法官和公眾都有著相同的法治理想和目標。(作者單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1頁* * *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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