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政府、各省市都擁有自己的土地,即國有公共土地。各級政府有權處置所管轄的土地。但聯邦政府國家事務需要土地,有權征用省級公共土地,但必須付費。對於土地征收,聯邦和省政府都制定了相應的土地征收法,由專門機構依法實施。例如,聯邦和安大略省有聯邦和安大略省土地征用法,艾伯塔省有艾伯塔省土地征用法。
二、土地征收的主體
土地征收的主體通常是國家或其代理人、市政府或其他人(未明確界定)。根據聯邦和安大略省的征地法律,只要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和各行業部門、機構和組織,如市政、醫院、大學等公共設施建設服務機構,都可以通過立法代表政府和組織享有征地權。即使是私營企業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享有土地征用權。例如,私營管道公司可以根據國家能源法或根據壹些省級立法執行土地收購權。
三、土地征收的目的和範圍
根據聯邦和安大略省的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從私人個人手中收回土地的強制權利,也就是說,土地征用的目的必須服務於公眾。征地範圍限於交通、能源、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建設和文物保護、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
征收土地通常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征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征用可以是不動產的全部權利,也可以是部分權利,比如通行權、路權。壹般情況下,征地機構不需要絕對的財產處置權,可以分別征用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等。但是,有些省份的情況不壹樣。根據阿爾伯塔省的土地征用法,在根據土地征用法獲得土地征用批準證書後,征用者可以獲得授權土地中的任何資產。除非土地征用批準證書中另有規定,否則被征用人從該土地下、上或產生的利益、便利、權力和優惠待遇中可能獲得的利益將受到限制。此外,《征用法》對土地征用中礦山和礦產的取得有專門規定,包括:
1)除非土地征用批準證書明確授權征用礦山或礦產,否則根據本法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土地征用者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土地上的任何礦山和礦產。根據土地征用法批準的征用證書在土地權利辦公室的備案和登記不影響礦山和礦物的所有權。
2)當土地征收證書註明已授予礦山、礦產征收權時,根據本授權批準的征收證書將註明從礦山、礦產取得的資產和收益,否則將宣布在征收過程中不取得礦山、礦產的資產和收益。
3)盡管有第1)條的規定,但征用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不經任何人允許,挖掘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土地中的任何礦物(資產和利益是通過征用或協議或轉讓在此獲得的),或只賠償除礦物損失以外的其他東西。
第四,審批機制
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的征地法都規定有專門機構負責征地的審批,這些機構稱為征地機關。這通常是司法機構和其他機構的責任。以艾伯塔省為例,審批機關包括:
1)司法部長(省)負責是國家或其代理人的征用項目;
2)市議會負責市壹級的征地項目;
3)其他應由土地補償委員會負責的情形。土地補償委員會由副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與征地項目有關的情況任命的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壹名或奇數名副主席。成員包括壹名秘書、壹名助理秘書、根據《公務員法》任命的檢查員和土地檢查員,以及開展委員會業務工作所需的其他雇員。
動詞 (verb的縮寫)土地征用程序
通常的征地程序包括:征地者向征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土地征用者應當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並在規定的時間在當地媒體上發布公告;審批機關派出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頒發批準證書;土地所有者申請補償;與征地者達成補償協議;征地人員進入土地等。以阿爾伯塔省為例,詳細的征地程序包括以下流程(圖3-6),以下六、七、八部分主要以阿爾伯塔省的情況為背景進行論述。
1.提交申請通知
申請人應向當地地產辦公室提交計劃申請通知。與此同時,計劃征用通知的副本應立即提供給在土地財產辦公室的記錄中對該土地有利益的每個人,以及被認為是對該土地有利益的征用者的每個人。當申請人是個人而不是國家或市政府時,申請人還應立即向審批機關提供計劃通知的副本。
此外,計劃征用的通知應在至少兩種出版物上公布。出版物是指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出版的普通報紙,時間最少7天,最多14天。
圖3-6艾伯塔省土地征用程序示意圖
計劃通知的內容包括:
1)申購人名稱;
2)土地描述;
(三)被征用財產的性質;
4)工作描述或獲取這些資產的目的;
5)審批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問題
根據這部法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反對土地征收機構依賴征收的權力,但在任何征收過程中,資產所有者都可以質疑征地者的具體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在審批機關作出是否批準征收的判斷前,資產所有者可以聲明反對征收。反對聲明書應在計劃征收通知發出後21天內提交審批機關。提交異議聲明的規定期限屆滿時,或者異議聲明被撤回時,審批機關可以認為無異議。
調查並詢問
當審批機關收到反對聲明時,應立即向司法部長和總檢察長報告。在收到審批機關的反對聲明後五天內,司法部副部長和副總檢察長或其選擇的人將指定壹名調查官員(不得是政府官員、公務員或任何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計劃的征用進行調查。
當申請人不是州政府或市政府時,司法部副部長和副總檢察長或其指定人應指定賠償委員會根據本法履行調查官員的職能。
調查人員將安排調查和詢問的時間和地點,並向申請人和每個反對者發出調查通知,申請人和每個反對者都是調查的壹部分。
申購人應支付與調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
1)調查官員費用;
2)所有人的費用,除非調查官決定存在特殊情況,證明應減少或免除這些費用。
調查人員應當在接到調查命令後三十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報告。
如果副州長(副議長)確信被征用者急需征用土地,如果拖延將損害公共利益,他可以在征用程序中直接下令取消調查。
4.批準證書的簽發
1)審批機關應考慮調查人員的報告,批準或不批準征用計劃,或批準經審批機關適當修改的征用計劃。但是,如果修改影響了不屬於調查範圍的人的土地,他們的土地征用計劃將不會被批準。
2)審批機關應說明其決定的理由,並應在審批機關收到調查官員的報告後30天內將理由和決定的副本發送給調查部分的所有有關各方。
3)當補償委員會履行指示中規定的調查官員的職能時,根據征用法,其還具有審批機關的以下職能:
a .批準或不批準請購計劃或修訂的請購計劃;
B.書面說明其決定的理由;
c .向所有有關各方發送上述決定及其理由的副本;
被任命為調查官後60天內完成上述工作。
4)如果副省長(副議長)確信審批機關拒絕頒發某壹規劃的征收證書不利於公共利益,他認為必要和適當時,可以指示審批機關頒發審批證書。
5)審批機關批準征用項目的,還應當向征用人提供法定的征用證明。
5.批準證書註冊
申請人取得土地征用批準證書後,應當將批準證書在土地產權處登記。被征用人自計劃征用公告登記之日起120日內未向土地產權處辦理征地批準證書登記,且未按《征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延長登記時間的,視為放棄征地計劃,計劃征用公告作廢。
《土地征收法》第23條規定,司法部副部長和副檢察長或其指定的人應在上述截止日期65,438+020天之前延長登記時間,其中任命調查人員5天,調查人員報告30天,審批機關決定30天。
申請人需要在登記審批證明後完成必要的補償程序。最後,與土地所有者壹起辦理土地轉讓的必要手續。
六、薪酬流程順序
在征地補償方面,土地補償委員會擁有司法權。此外,根據阿爾伯塔省土地征收法,當涉及到水資源法第31條以及與發電站相關的水電和電能法律時,授予地表權利委員會征收補償的權力。征地補償的基本程序如下:
1)登記征用批準證書時,征用人應立即向業主提供按規定格式書寫的征用通知。
2)征用人對土地資產進行評估,以便作出“擬付款”,即最初的補償金額。為了幫助申購人進行估價,所有者應向申購人提供與所有者資產價值有關的任何信息;如果任何業主隱瞞任何相關信息,他將在賠償費用方面處於不利地位。根據第66條,他有權享受的福利將處於不利地位。
3)征用批準證書登記後90天內,征用人應根據對被征用土地資產價值的估算,向業主發出建議付款的書面通知。土地資產評估的副本應與通知書壹起發送給土地所有者。與評估過程有關的適當費用應由申購人支付。提議的付款應按要求進行書面評估。征用者可以在上述90天內和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前向法院申請延長90天的期限(至少給登記的所有人兩天時間)。
4)壹旦收到申購人發出的書面通知,業主有權收到建議的賠償金額。業主接受建議的補償並不損害其增加征收補償的權利。
5)申購人無權在聽證會前取消擬支付的款項,但這並不妨礙賠償委員會作出支付金額少於擬支付金額的裁定。
6)當征用者和所有人未能根據本法就賠償的支付達成協議時,委員會將決定賠償的數額。
如果所有人同意按照委員會決定的補償條件通過征用轉讓土地,所有人同意土地轉讓將由所有人和征用者之間的明確書面協議證明。該協議包括:
1)業主同意轉讓(以征收方式轉讓土地);
2)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結果;
3)時間根據土地權屬確定。
此後,所有者應立即辦理將土地轉讓給征用者的必要手續。
如果申購人無法獲得必要的資料,就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決定,他可以申請委員會的指導,委員會將就建議的付款數額作出決定。
業主還可以從任何法律官員那裏獲得關於他是否完全接受擬議付款的建議,業主的適當法律費用應由申購人支付。
如果在業主收到征用人根據第31 (3)條發出的書面通知後壹年內,任何壹方都沒有申請決定賠償程序,則擬支付的金額將被視為達到業主有權獲得的賠償。
當對征用資產的擬議付款已支付給授予者時,所支付的金額應從委員會裁定的金額中扣除。如果支付的數額超過委員會決定的數額,超出部分將形成對申購人的貸款,可在今後的活動中收回。
7)薪酬分配:
A.如果有關個人或當事方未能就如何分配賠償金達成協議,委員會應命令將賠償金送交法院。
b .如果根據a款向法院提交了賠償,法院將根據所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決定資金的分配。
七、補償原則
1)征收土地時應支付的補償應基於以下條件:
A.土地的市場價格(土地征收的市場價格是指在公開市場上壹個人想賣給壹個想買的人的交易中形成的土地價格);
B.動亂造成的損害;
C.對業主特殊經濟利益的幹涉和對相關範圍的影響;
D.有害影響造成的損失。
2)在確定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時,以強制手段取得的金額不包括在內,但屬於本法賠償條款不考慮的特殊情況除外。
3)在確定土地價值時,不考慮以下情況:
a .申購人在申購後任何時候的預期或實際使用價值;
b .根據土地出售、租賃或其他處置的轉讓或協議而確定或適用的任何價值;
c .由於迫切需要征用或與征用或緊急開發有關的開發,土地價值增加或減少。
4)如果任何土地因特殊目的而建造或配備了其他建築物和設備,如學校、醫院、市政設施,或業主提出不能征用的建築物,仍作為資產征用,但使用目的不變,沒有其他要求,則被征用資產的價值高於普通資產。新建築開工的時間也要算在估價裏。
5)房屋的安置。在確定業主主要用於生活的土地的市場價格後,委員會應裁定增加的賠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確保房主搬遷的房屋至少與被征用的房屋壹樣方便和合適。委員會確定的賠償增加額包括從征用時間到新房可以入住的時間之間的費用。
6)當土地中有多項單獨資產時,在實踐中,應分別確定每項單獨資產的市場價值。
7)當被征用的土地屬於保險資產時,應單獨確定每個擁有土地資產的人的市場價值。
8)應給予土地所有者適當的幹擾補償。比如,在征地建房的情況下,業主要給業主適當的補貼,其金額為業主用於住宿的被征用土地市值補償費的5%,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尋找其他住房的不便和費用)確認的實際金額。
9)對租房者給予適當補償,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租期長短;剩余的租賃期限;轉租的權利;企業的性質;承租人在該土地上的資本投資程度或範圍。
10)賠償業務損失。企業位於被征用土地的,征用者應當對因征用企業搬遷造成的經營損失給予補償。委員會可推遲確定商業損失,直到企業搬遷和重新開業後六個月或三年內關閉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11)部分征收補償。當所有者的土地只有壹部分被征用時,所有者仍然有權獲得被征用土地的市場價格,因為剩余的土地由於征用而升值。
12)對有害影響和附帶損害的賠償。當業主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時,補償應包括:
A.有害影響,包括:①切斷傷害;②剩余土地市場價值的任何下降。
B.附帶損害。
13)道路使用權或路權。在征收道路使用權時,委員會在判斷被征收資產的價值時可以忽略給予所有者的剩余價值。應該賠償物主的損失。
八、矛盾的解決
征用過程中征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沖突及相關補償通常由補償委員會裁決。如果對賠償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可以通過法院判決。
1.呼籲
除了根據《征用法》第壹部分調查官員的職能之外,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和命令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對於這樣的上訴,法院可以背著委員會查詢任何事情;或作出委員會有權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可以行使與英國高等法院無陪審團上訴相同的權力。
發表聲明
當任何有關個人不同意委員會的權威或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令、指示或其他行為的合法性時,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陳述這些人提出的問題的理由並出示證據,法院應就此作出最終和有效的決定。
如果委員會拒絕陳述理由,當事方可請求上訴法院命令委員會陳述理由。3.費用
1)為確定應支付的補償,業主承擔的法律、鑒定等相關費用由申購人承擔,除非委員會確定有特殊證據證明費用的減少或取消是合理的。
2)委員會可指導應承擔和允許的費用。
3)當未安排聽證會,或業主與申購人未就申購人支付費用達成壹致時,委員會可根據1)和2)決定應付給業主的費用。
4)對於申購人提出的申訴,按照1繳納費用;業主的上訴,如果成功,將基於他的費用;如果不成功,費用將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