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設立的目的;
2.公司名稱和住所;
3.公司的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面值和註冊資本;
4.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額;
5.資金的投資。
(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保薦協議和保薦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文件;
(四)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報告;
(五)章程草案;
(六)財務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報告;
(八)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
(九)市國資部門對國有股權管理計劃申請的批復;
(十)提交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資產入股的批準文件;
(十壹)法律意見書;
(十二)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條設立公司的申請,由市體改委會同有關綜合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0日內,按《公司法》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房產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事宜。第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法人組織。
(壹)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和召開,提案權和表決權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的規定。
公司召集、召開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
(三)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股東大會決議、相關方案、報告等文件送市體改委備案。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第六條公司設董事會秘書壹名。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和組織工作,並負責會議紀要;
(2)保存並確保公司有完整的必要文件和各種相關原始記錄;
(3)負責及時準備和提供相關監管機構和股東依法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四)負責公司公共事務,保證公告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公司必須制定股權管理細則,明確內部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以國有資產入股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企[1994]81號)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確定國有股持有單位。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應按《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到市國土局審批。第九條國有產權界定、國有資產評估、股份轉換、股權設置和資產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國有控股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依法行使表決權。
出席股東大會的國有股代表必須依法維護國有股權益。第十壹條國有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股權評估和管理制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行使股權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公司的全部股份應當由指定的托管機構集中管理。《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體改委關於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意見的通知》(津法正[1998]60號)中涉及的規定,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