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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批準市體改委起草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天津市依法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改委)具體受理設立公司的申請。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壹)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設立的目的;

2.公司名稱和住所;

3.公司的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面值和註冊資本;

4.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額;

5.資金的投資。

(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保薦協議和保薦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文件;

(四)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報告;

(五)章程草案;

(六)財務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報告;

(八)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

(九)市國資部門對國有股權管理計劃申請的批復;

(十)提交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資產入股的批準文件;

(十壹)法律意見書;

(十二)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條設立公司的申請,由市體改委會同有關綜合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0日內,按《公司法》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房產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事宜。第五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法人組織。

(壹)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和召開,提案權和表決權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的規定。

公司召集、召開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

(三)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股東大會決議、相關方案、報告等文件送市體改委備案。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第六條公司設董事會秘書壹名。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和組織工作,並負責會議紀要;

(2)保存並確保公司有完整的必要文件和各種相關原始記錄;

(3)負責及時準備和提供相關監管機構和股東依法要求的文件和資料;

(四)負責公司公共事務,保證公告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公司必須制定股權管理細則,明確內部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以國有資產入股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企[1994]81號)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確定國有股持有單位。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應按《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到市國土局審批。第九條國有產權界定、國有資產評估、股份轉換、股權設置和資產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國有控股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依法行使表決權。

出席股東大會的國有股代表必須依法維護國有股權益。第十壹條國有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股權評估和管理制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行使股權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公司的全部股份應當由指定的托管機構集中管理。《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體改委關於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意見的通知》(津法正[1998]60號)中涉及的規定,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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