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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姓名書寫陷阱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但有時候借條背後隱藏著很多“玄機”,讓人防不勝防,經常會有借條的糾紛。欠條寫名字有哪些陷阱?我們應該如何提供救濟?我已經整理出來供妳參考。

借據中借款人的名字中出現同音字。

借條中諧音也很常見。常見的有“肖”“肖”“兵”“賓”“陽”“陽”等。民間借貸案件因名稱諧音而無法順利進行的情況也很多。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壹案:張某向借款3萬元後失蹤,起訴張某。起訴狀送達時,發現張的名字並不相符。後來發現此人意圖向多人借款,署名都是“張X斌”。其實他的身份名字是“張X冰”。

在第二個案例中,李向其朋友謝借款5000元。簽字時,李故意把“謝”寫成“謝”。到後方討債時,李以從未向黨借過款為由拒不還,謝拿著借條告上法庭。

2.借據上借款人的名字是日常習慣稱謂。

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是近親,也可能是親戚朋友。借錢的時候,很容易把小名、綽號、綽號等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有的借條上有無名或無名的姓,以為朋友圈裏的人都知道這個名字就是這個人,寫借條的時候也不太在意,但在法律上無法區分清楚。

因為姓名是區分壹個人和其他人的重要標誌,而且姓名完整,寫借條時,很容易因為時間長了對方違約而引起糾紛。萬壹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人想起訴到法院,往往是因為債權債務不明確,使得貸款人要花更多的時間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

借條中借款人的名字是方言,發音相同。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屬於客家話,很多音分不清,尤其是生活中常見的“黃”、“王”,在客家話中讀作“王”。

在民間借貸中,也出現過這種情況。出借人為黃,借款人在寫借條時將“黃”寫成“王”。當時貸款人沒註意。在借款人遲遲不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拿著這張借條將借款人訴至人民法院,引發了黃是否為借款人的爭議。相對於前兩種稱呼錯誤,這種方言差異導致的稱呼錯誤的證明和法律認定更加復雜。

上述案件的審理比較麻煩,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名字是同壹個人。如果無法證明兩人姓名為同壹人,且對方否認借款行為,法院會認為雙方借款合同關系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借條中錯誤姓名的法律救濟。

第壹,降低門檻,法官全面仔細審查案件。

1,立案時降低門檻,嚴格執行立案登記制。

當事人持名稱有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要立案登記,給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明確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時,法官應運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地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全面客觀地審查案件。發生借貸關系糾紛時,法官應全面審查案情,了解借貸雙方的真實情況,尤其是大額貸款,應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狀況,是否有能力提供貸款;通過識別借款人的筆跡,可以確認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要全面、辯證、聯系地看待證據,透過現象看本質,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兩人姓名為同壹人,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貸款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債權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的壹方姓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壹致時,出借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兩人姓名為同壹人。

借款人姓名與借款人實際姓名不壹致時,如果借款人的姓名是借款人以前的姓名、綽號,可以由借款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此人是對方。如果有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請證人作證,證明兩人姓名為同壹人,從而確定借貸關系的存在。如果沒有證人,借款人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後,原告可以申請筆跡鑒定,證明借條的簽名是借款人的,以此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和關聯性。

貸款人可以用實際履約證明證明與借款人的借款關系。

除本票外,合同只有在貸款實際交付後才能生效。借據只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原告還需要繼續證明合同是否有效,所以原告應該證明已經向被告交付了款項。在借貸關系中,最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發生糾紛時,可以用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借款合同成立。也可以請朋友作為見證人,證明借貸關系的實現。

第三,規範白條的書寫,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貸款往往是熟人之間的,通常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來維持的。借條的書寫有時不規範,借款人、擔保人、證人的身份往往模糊不清。壹旦借款人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貸款糾紛。

那麽,正式的借據應該包含哪些部分呢?如何寫借條避免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首先是名字。應該寫成“IOU”而不是“IOU”或者“receipt”。

第二是當事人。借貸雙方的法定全名要寫清楚,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千萬不要寫外號或者昵稱。

第三是金額。借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文字和數字的金額,並保證雙方壹致。如有不壹致,以文字形式的法律規定為準。

第四是時間。壹般與借款相關的期限要寫清楚,包括借款時間和還款期限。

第五是興趣。雙方對借款利息有約定的,應當在借據中明確,並保證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六是簽名。借款人應親自簽名並按手印,留下聯系方式。第七,語言文字。借條的書寫要清晰,為了避免歧義,壹定要考慮字和句是否有歧義。

八是保障。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性,可以考慮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提供抵押或者擔保人的擔保:即使不提供擔保,也可以考慮有兩個不相關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法律對抵押權的設立有特別規定。比如房產抵押必須到主管部門登記,持有借款人的房產證不產生抵押效力。

九是付款憑證。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是壹種實踐合同,即貨幣的實際交付才能使借貸關系生效。壹般來說,借據足以證明借款的發生。但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出借人已經將錢支付給借款人的證明要保留。小額借款直接用現金支付的,可以在借據上註明“借款人已收到款項”;通過銀行轉賬等有記錄憑證方式送達的,應當妥善保管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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