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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綠色建築?與綠色施工有什麽關系?

民法典對建築企業有什麽影響?建築企業如何應對變化,開拓新機遇?包公。com

1,建築活動必須有利於環境保護。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是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體現了生態價值和損害責任的現代環境價值觀。

第326條規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用途管制應當作為合法行使用益物權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界限和前提。

第509條第3款規定,將“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作為正確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有助於“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

全方位約束,嚴格責任追究,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故意違法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

第1235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規定了多項費用,大大增加了惡意違法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提高違法成本有明顯的導向作用。

隨著建築工程綠色節能施工理念的深入,對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綠色節能施工過程中,做好綠色施工組織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總體施工組織規劃,做好綠色建築施工優化。

同時,企業需要對施工的各個環節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同時要充分重視企業的經濟技術創新和推廣,從而更好地促進建築行業的發展,使綠色節能施工在建築工程中得到全面普及,確保建築行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2.堅持“依法發包、承包、分包”

《民法典》重申了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的相關規定,包括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這些規定與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本壹致,依法發包、承包、分包是施工企業必須堅守的管理底線。

3、必須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中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復後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2)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根據合同約定就工程價款要求折價賠償。”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非常重要。即使施工合同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修復後的工程質量合格,法律仍然會保護施工企業對工程價款的主張。確保工程質量是施工企業的首要任務。

4.確保鄰近的建築物和人員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挖坑取土、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1258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建造者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強調相鄰權的保護和侵權行為的處罰,對提供施工便利、不妨礙通風、采光和日照、保證相鄰建築物的安全等提出了具體規定,對施工企業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處理施工侵權糾紛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施工合同的終止應保證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806條規定:“承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終止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已完工且質量合格的工程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也規定,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竣工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拒不修復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解除對承發包雙方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必須謹慎可靠,否則解除合同的壹方將承擔重大不利後果。鑒於此,施工企業必須認真研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避免類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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