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方便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獨立、安全地出入道路、進出相關建築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獲得社區服務而開展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並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用具有通用無障礙設計的技術和產品,促進面向殘疾人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七條國家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
第八條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標準。
第十條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壹條對城鎮已建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下列機構和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和其他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城市主幹道、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滿足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需求。
第十四條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是供身體殘疾者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專用的。
第十五條民用航空器、旅客列車、客船、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交通無障礙技術標準,並確定達標時限。
第十六條視力障礙者攜帶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七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保護無障礙設施,發現損壞或者故障及時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時,應當為殘疾人創造條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條在國家舉辦的入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中,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和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輔助。
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放電視節目時提供字幕,每周至少播放壹次手語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錄像制品應當配有字幕。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組織網站應當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性活動網站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舉辦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主辦方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聽力語言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要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制造商應提供可與無障礙信息交換服務連接的技術和產品。
第四章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報警和呼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需要改造無障礙設施的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時保護或者維護無障礙設施,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護;給使用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無障礙環境建設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