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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法?刑法的功能是什麽?什麽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掌握政權統治等級,保護階級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法律。它根據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給予什麽樣的刑事處罰。刑法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獨的刑法和非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刑法的作用體現在總則的規定中:第壹條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3.形式上的犯罪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征出發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把犯罪表述為違反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本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把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混合犯罪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了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統壹於同壹犯罪概念中。

4.犯罪的特點是:

壹.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即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消極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違法的違法性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法律上,違法行為除訴訟違法行為外,還可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 * *特征是違反法律,所以法律是違法行為的法律原因。法律規定是各種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和其他部門法,其規範主要由假設和處理兩部分組成。比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是犯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是法定刑。犯罪是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假設條件時,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在刑法理論中,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規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只有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才能構成犯罪並受到處罰。因此,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不是指違反刑法規範中的假設條件,而是精確壹致的。顯然,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是指禁止違反刑法規範的前提。比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說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時,屬於違反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刑法規範所固有的。壹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

第二,侵犯法益

法益侵害是指對刑法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裏刑法保護的利益是法益。刑法法益是與社會生活相關的重要利益,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概念明確列出,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受犯罪侵害,受刑法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揭示了犯罪的真實社會內容。法益侵害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所以行為是否侵害法益應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受侵害的前提。如果壹個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有法益的侵害。因此,刑事違法性以外的法益侵害不被承認,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可見,法益侵害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性社會內容的闡述,但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是犯罪侵害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法益侵害有兩種情況:壹是實際危害,二是危險。實際危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實際侵害,如故意殺人,已經殺人,對他人生活的法益造成侵害。危險是指某壹行為可能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發生實際損害,但法律有利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因此也認為是侵害法益,應受刑事處罰。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之所以被界定為犯罪,是因為其具有侵害法益的現實危害性,如以壹定的侵害法益的結果為法定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結果犯。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而被界定為犯罪的,這種危險包括抽象的危險和具體的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不需要認定,只要法律規定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特定危險是指司法機關認定的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即使有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是未造成法益侵害的實際危害結果,也因有侵害法益的危險而受到處罰。

第三,應該受到懲罰

受刑罰處罰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表現為國家對觸犯刑法、侵害法益的行為進行處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壹個行為不應該受到刑罰的懲罰,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被處罰不是刑事違法、侵害法益的消極法律後果,而是對犯罪的立法規定和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中,被處罰對立法機關將什麽樣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有制約作用。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用刑罰來懲罰某壹行為時,才會在刑法中將其界定為犯罪,並給予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中,被處罰對於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某壹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需要懲罰。因此,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也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被罰和實際被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壹種行為如果缺乏懲罰的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罪行都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這種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是該行為構成犯罪行為。這種輕微的犯罪雖然是可罰的,但是因為不需要判刑,所以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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