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荊州市委市政府領導要求,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長江航運公安局荊州分局、長江大學成立了工作專班。
調查組查明,當日14: 40左右,長江大學教師石接到電話,於15: 20左右趕到事發現場。當他到達現場時,他發現兩艘藍色船舷的鐵船停靠在岸邊。石登上船,要求船主立即打撈落水學生,並答應支付打撈費。
船上的人說要先聯系老板。石電話聯系時,稱“釣壹具屍體1.2萬元,沒釣到6000元,要先交保證金。”直到長江大學文理學院的王樹基等人趕到現場收了4000元現金,打撈船才開始工作。10多分鐘後,第壹具屍體被撈起,因12000元打撈費未支付,打撈船停止打撈。經過文理學院領導王樹基的工作,打撈船在20多分鐘後撈起了第二具屍體。之後打撈船再次停止打撈,中斷約1小時。文理學院會計潘麟送來2萬元現金後,打撈船繼續打撈。大約半小時後,第三具屍體被打撈上來。最後釣魚在18左右結束。荊州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辦公室
根據市委、市政府“10.24”事件調查組的統壹安排,荊州市公安局、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組織專門
班對荊州市巴陵打撈服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特別是遺體打撈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調查情況。
現將調查情況公布如下:
壹、荊州市巴陵救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陵救撈公司)基本情況。
1.“巴陵打撈公司”人員基本情況
夏冰:男,6月21966 1日出生,巴陵打撈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荊州區鄭春街道金龍花園3單元302室,原系沙市環衛局環衛工人。
謝在彬:男,1948+1年4月出生,“巴陵打撈公司”監事,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金龍路6單元317室,曾任沙市南湖機械廠職工(註:謝在彬與夏冰有親戚關系)。
陳波: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巴陵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壩村村民,1990年5月因搶劫被原沙市公安局勞教三年。現居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大慶路寶塔灣磚廠宿舍21號。
陳新:男,1962年7月4日出生,“巴陵打撈公司”打撈隊長,現住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八居委會,原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註:陳新和陳波是兄弟)
2.“巴陵打撈公司”的形成過程
據調查,江邊溺水者失蹤後,通常是在長江附近從事捕撈的漁民應被害人要求幫忙打撈,事後被害人付給漁民壹定報酬。1997期間,在長江輪渡做個體擺渡的老板陳波認識了當時在長江太陽島租賃遊泳救生輪胎的夏冰。在此期間,夏和的人們也遇到了應失主的要求幫助打撈落水失蹤人員的事情。2006年夏天,陳二的人們因為他們的生意不景氣。鑒於打撈長江落水失蹤人員有利可圖,我們商量成立打撈公司,專門打撈長沈船、沈物、屍體。
2008年6月20日,夏冰向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正式提出申請,並於2008年6月23日獲準註冊為“荊州市巴陵打撈服務有限公司”。核準的業務範圍是打撈沈船沈物。法定代表人夏冰,註冊資本3萬元。
3.巴陵打撈公司的業務模式及現狀
公司成立後,陳波印制了名片,分發給長江荊州水域沿岸的商店和個人,並告訴他們,如果有失蹤人員需要打撈,就打電話給他。壹般情況下,陳波會付給他們50元到100元不等的“信息費”。得到消息後,陳波聯系他的兄弟陳新,陳新負責召集三八村的壹些漁民開船到現場打撈。打撈的漁船到達現場後,壹般由陳波出面商談價格,價格談妥後工作才開始(防止受害者在屍體打撈後不支付或少支付報酬)。打撈壹具屍體要壹萬二,不打撈壹具屍體壹天要六千。每打撈出壹具屍體,陳波付給陳新1700元,未打撈出的屍體800元,由陳新分給參加打撈的漁民。剩下的錢30%給陳波,70%給夏冰。
二、“10·24”大學生救人事件遺體打撈過程
10月24日14: 20左右,“10.24”事件發生。15左右,陳波接到寶塔河“藍色家園”旁邊停車場壹個小店女老板的電話,說寶塔河這邊可能出事了,讓陳波過去看看。陳波接到電話後立即趕往寶塔河,並打電話給哥哥陳新,要求陳新立即組織船只和人員打撈寶塔河。15: 00左右10,陳波到達現場,與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李綺雯商議打撈費用事宜。約定打撈上來的每具屍體賠付12000元,打撈不上來的每具屍體賠付6000元。長江大學的老師們湊了3700元押金,交給了陳波。按照陳波的額外要求,他們還買了價值300元的香煙和礦泉水。
15: 40左右,兩艘打撈船(71的王守海、71的盛德義和63歲的王文柱、71的王文權、57歲的馮炳昌,均為公安縣埠河鎮三八村村民)到達現場,命令他們開始打撈。大約三十分鐘後,第壹具屍體浮出水面,船上的王守海、盛德毅和王文柱把它拖到岸邊,學生們把它擡到岸邊。陳波看到後,憤怒地指著船上的三個人說:“這是妳們第壹次這麽做。”。船上的三個人沒有吱聲,開始清洗吊鉤,準備第二次打撈。上前與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石說:“我為妳打撈了壹具屍體。按規矩,妳現在得給我壹萬二。”石說錢已經在路上了,很快就到。他當著陳波的面給長江大學的會計打電話,讓會計馬上把錢送過來。打完電話後,石告訴,錢很快就會到,並請抓緊時間打撈。陳波然後去漁民那裏打撈。陳波完成後,打撈船開始第二次打撈。
大約三十分鐘後,第二具屍體被打撈上來。被陳波訓斥了壹頓,這次王守海拉了鉤繩,王文柱怕身體滑落,用壹米多長的繩子固定住手腕,盛德義起航了。王守海讓盛德義慢慢地把船開到岸邊,不要開得太快,盛德義繞著船轉圈。圍觀者看到這種情況都起哄了。陳波趕緊跑下來,讓王守海把屍體拖到岸邊,王守海把屍體拖到岸邊讓學生們拉上岸。看到第二具屍體上岸,又向石要錢。史解釋說錢很快就會到賬。打撈出第二具屍體後,打撈船停下來啟動整個吊鉤,等待陳波的命令。半小時後,長江大學的老師打電話給陳波,說會計已經到了,讓陳波上來拿錢。陳波走上前去,接過會計範思群帶來的2萬元現金。
大約四十分鐘後,第三名學生的屍體被打撈上岸。陳波又收到了長江大學的12000元現金,並手寫了壹張非正式收據。
三、對“巴陵打撈公司”調查的初步結論
1.本公司不涉黑惡犯罪。
(1)是由壹些下崗工人和漁民組織起來的松散打撈公司,其中夏冰原是沙市區環衛工人,謝再斌是沙市南湖機械廠退休工人,陳新是公安輪渡公司員工。以上三位都是退休或下崗工人。陳波曾於1990年因搶劫罪被勞動教養三年,回來後沒有發現新的犯罪記錄。
(2)經工商部門調查,“巴陵打撈公司”是荊州市唯壹壹家在工商登記的打撈沈船沈物的私營公司。因此,該公司壹般負責長江水域的小規模打撈工作。
(3)從公安機關多次在該水域尋找漁民調查的情況來看,沒有發現公司存在暴力壟斷行為。
2.陳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除了收取打撈費,陳波還趁人之危索要價值300元的香煙和礦泉水。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公安機關已對其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3.除陳波外,公司其他人員在打撈見義勇為犧牲大學生遺體過程中的壹些違背公共道德的行為,屬於道德調節範疇,應受到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嚴厲譴責。調查期間,夏冰、陳波等人均表示悔過,願意退還打撈費用,並向死者家屬和社會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