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限是什麽?
1.壹個案件的壹般解決期: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立案後,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確定後,法院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回避;
3.實施時限:3天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時限為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和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執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本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舉證責任;
5.被執行人核實申請執行人證據線索的時限為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天。被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當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1個月以內;
6.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為10天。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案件進展需要對被執行財產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以壹定方式完成評估、選擇拍賣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269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