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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廢除死刑的法律叫文明人道主義?

妳好,總結:死刑作為壹種古老的剝奪公民生命的殘酷刑罰,其效用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麽大,但其正當性卻廣受質疑。它的不人道和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反映了人性殘忍、野蠻和悲慘的壹面,死刑的主要依據是報應,而不是預防。就預防犯罪而言,死刑並不比無期徒刑和其他刑罰更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必要通過廣泛使用死刑來防止犯罪,可以找到替代懲罰。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死刑總是剝奪了罪犯從新證據、新法律中可能享有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死刑是絕對不公平的。死刑作為壹種嚴厲而殘酷的刑罰,應當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救濟的時間和方式應當更寬松。現在人權已經成為普世價值,應該逐步廢除死刑或者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關鍵詞:壹、死刑概念;死刑的目的;三、死刑存在的利弊。四。死刑的歸宿——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統治階級支配和控制的政權司法機關以法律的名義剝奪罪犯生命的壹種刑事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罰,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它在歷代統治階級的刑罰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統治階級認為用來維護政治穩定的利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資產階級理論家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論已經深入人心,人們開始質疑死刑存在的意義。人們對死刑的目的、與人性的沖突及其基於生命價值的威懾力進行了廣泛的討論。18世紀後,英、法、德、美等30多個西方國家實行了限制或廢除死刑的做法。廢除和限制死刑必將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

二。死刑的目的

1)懲罰的目的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法院為了防止犯罪行為侵害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以剝奪痛苦為基礎的刑事處罰措施。

使罪犯遭受相應的剝奪痛苦是刑罰作為壹種懲罰措施的根本目的。刑罰作為打擊和懲罰犯罪的手段,從壹開始就用殘酷野蠻的刑罰來摧殘和折磨罪犯,逐漸發展成為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嚴厲懲罰形式。與其他強制措施相比,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精神和財產的刑罰是非常嚴厲的,其教育是依附於刑罰的,是次要的。因此,懲罰罪犯所帶來的剝奪痛苦是懲罰的本質屬性。

刑罰的目的是通過制定、運用和執行刑罰對罪犯本人及其社會的影響,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當然,預防犯罪是懲罰的主要目的之壹。我國刑法第2條為處罰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據。犯罪預防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特殊預防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顯然,特別預防的對象是現行犯罪分子。就故意犯罪而言,如果沒有受到懲罰,就有可能出於某種目的再次犯罪。就過失犯罪而言,他們可能會再次放松自己的行為和註意義務,再次犯錯。任何犯罪行為都表現出行為人對社會規範和合法權益有敵視、輕視或漠視的傾向。如果他們沒有受到懲罰,他們可能會再次做同樣的事情。刑罰剝奪了行為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和權利,從而使行為人不能、不願甚至不敢犯罪,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壹個

壹般預防是指刑罰對沒有實際預防犯罪的人的預防作用,其對象是:1)危險分子,即有犯罪危險的人;2)不穩定分子;3)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及其親屬。壹般預防是向社會宣告任何人犯罪都會受到懲罰,會被剝奪痛苦,對有犯罪傾向的人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使其不敢或不願犯罪。

㈡死刑的目的

死刑是最嚴重的懲罰。從個體的角度來說,死刑是對罪大惡極的人進行懲罰和報復,以此來安撫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心,平衡他們的心。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懲罰罪犯的目的是為他人樹立榜樣,起到威懾作用,預防和遏制犯罪進而實現所謂的社會正義。然而,執行死刑真的有那麽有效和合理嗎?作者的觀點是相反的,理由如下: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從統治階級剝削和壓制人民的工具,逐漸演變為壹個為人民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文明民主的政府。文明政府對罪犯執行死刑是在幹什麽?它剝奪壹個人的生命是否和被執行死刑的人壹樣殘忍野蠻?所倡導和標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義從何而來?

其次,死刑是壹種嚴重的不人道的刑罰,也是最野蠻、最野蠻、最落後的刑罰類型。從個體來看,是對原始社會血腥復仇習俗的繼承和變形,是以暴力復仇和報應觀念的現實再現,是現代社會人性中最具悲劇性的劣根性的彎光反映。所以,基於人類的理性思考和文明要求,死刑是不可容忍的。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鼓勵針鋒相對的報復,還是以因果報應的態度來尋求個體心理平衡,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尋求政權的延續而做出表率來威懾其余民眾,都只能說明其政府的無能和殘暴。原因是死刑不足以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反而產生了負面的社會反應。死刑的適用對象多為對死亡沒有恐懼心理、抑制動機的人,其中也有精神障礙者。

第三,死刑的威懾力對這些人沒有作用,但對大多數善良的人的影響是負面的;當然,犯罪分子缺乏人道主義情懷,內心殘忍,不應只歸咎於個人,不良的社會環境可能造成更大的影響。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政府縱容流血,以暴力鎮壓暴行,從而形成惡性循環。聯合國公布的1961和1965之間的謀殺案與廢除死刑的關系表明:(1)當謀殺率高時,廢除死刑並沒有促成其增加。(2)當謀殺率較低時,廢除死刑並不妨礙其減少。(3)沒有壹個國家因為恢復死刑而莫名其妙地降低了謀殺率。(4)沒有壹個國家因為廢除死刑而出現謀殺案不可理解的增加。因此,死刑的威懾作用不僅不能遏制犯罪,而且惡化了社會環境,這與文明、發展和進步的社會潮流是不相容的。

三、死刑存在的利弊分析

死刑不僅原始野蠻,而且嚴重不人道。它是漠視人命的誤殺和誤殺的根源,它的存在是百害而無壹利的。

生命只有壹次,不會像野草壹樣“春風吹又高”。中國人認同“神有善生之德”,西方人則強調“生命可貴”。任何有意識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是不人道的。死刑的存在不僅可能有意識地剝奪人的生命,還可能把無辜的人作為罪人處死。因為眾所周知,法院通過刑事訴訟認定某人有罪,只能達到認知的真實,而不能達到存在的真實。認知的真實只是壹種“大概率”,犯錯在所難免。這個錯誤壹旦適用於死刑,壹個無辜的生命就會被不公正地執行,任何壹種說教、報復或賠償對它來說都毫無意義。另外,被判死刑的很大壹部分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於法醫精神病學鑒定可能存在失誤,容易造成誤殺。有資料顯示,英國從1900到1948 * *有4077人因謀殺被捕,其中1003人因證據不足或無罪被釋放,其余3074人中1241人被確定為精神病。如果沒有這麽高比例的精神疾病,

死刑不僅讓壹個國家的政府形象看起來殘忍野蠻,也達不到預期的威懾和遏制犯罪的功能。它的不人道,不科學到足以造成誤殺,只能讓我們對它說不。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首先,近年來犯罪學中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壹個結論,即死刑的主要依據是報應,而不是預防。就預防犯罪而言,死刑並不比無期徒刑和其他刑罰更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必要通過廣泛使用死刑來防止犯罪,可以找到替代懲罰。第二,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死刑總是剝奪了罪犯新證據、新法律可能帶來的好處。從這個意義上說,死刑是絕對不公平的。

從倫理的角度:第壹,認為死刑的目的是剝奪人的生命,所以是剜眼、剁手、剁腳等比肉刑更殘忍、更不人道的刑罰,是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的;第二,認為死刑是國家通過精心安排的程序授權殺人,是通過殺人來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作為壹項國策原則,死刑是不道德的;第三,死刑向社會傳遞了這樣壹個錯誤的信息,就是人是壹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可以為了壹些務實的需要而剝奪人的生命。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把限制死刑看作是人類進步的標誌和結果,尤其是看作是喚醒人權意識的壹個重要方面,是促進國際人權的壹個必經過程。

第四,死刑的歸宿

作為壹種刑罰,死刑的最終歸宿應該是:廢除死刑。

中國政府加入(和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段第6款規定:“人人享有固有生命的生命權”。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這兩項規定包含了死刑作為壹種剝奪人的生命的殘忍的酷刑應該被廢除的價值取向。

但是,死刑政策在我們的政府和民眾中根深蒂固,比如“殺人償命”、“為什麽壞人不能殺好人?”,政府“不殺不足以怒人”的政策,以及我國刑法容易適用死刑的現實,都說明我國現階段不可能廢除死刑。

但是,死刑作為壹種嚴厲而殘酷的刑罰,應當受到越來越嚴格的限制和越來越寬松的救濟時間和方式。

首先,死刑應該只適用於暴力犯罪,而不適用於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政治犯罪等非暴力犯罪。

在暴力犯罪中,死刑不應適用於未造成死亡的犯罪。

其次,取消省級高院的死刑終審權和復核權,為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供三審救濟和充分的上訴時間,可以減少死刑的錯誤適用。

人權是至高無上的,尤其是生命權,所以應該停止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剝奪人的生命權(以人為手段)的觀念。參考資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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