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師的津貼有明文規定嗎?1988年12月,人事部、國家教委、財政部下發了《關於提高中小學教師津貼標準和建立中小學教師加班費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發[1988]60號文件),規定從1988年第四季度起,提高中小學教師津貼標準,建立中小學教師加班費制度。具體實施措施如下:
壹是提高中小學班主任津貼標準和教師加班報酬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完善班主任津貼的範圍和要求,仍應按照《關於在普通中學、小學公辦教師中試行班主任津貼的通知》([1979]津教字第189號)和《關於在中等專業學校、盲聾學校試行班主任津貼的通知》([1981])。
四、提高班主任津貼標準和建立課外班費制度,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有明文規定教師待遇不得低於公務員嗎?明文規定工資不是待遇。好好看看教師法,妳就能看清楚這些話了。
有沒有明文規定教師65歲才退休?目前,男性和女性的正常退休年齡分別是60歲和55歲。至於如何延遲退休時間,目前還在醞釀中,沒有明文規定。
廣西有沒有明確規定教師職稱與工資掛鉤?2010教師工資改革(績效工資計算方法)1。取消中小學教師職稱工資
現在教師工資都是按職稱發的,因為學校中高級職稱是有名額的,尤其是高級職稱。合格的教師遠遠多於有限的名額,導致學歷、學歷、能力、工作量、成績相近的教師(尤其是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收入差距巨大:高級和初級相差近壹半。而且嚴重影響退休福利。辦好壹所學校,90%以上靠的是老師。以教師職稱來定工資,並不能真正調動教師的積極性,但是大部分教師職稱的收入差距太大,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尤其是那些沒有晉升更高層次希望的人,還有壹大堆後遺癥。因為老師也是人,也有心理不平衡。在不平衡心理的驅動下,無法離職的老師會有越來越多的不良後果。所以每次中高級教師評聘,教師之間、教師與領導之間、教師與聘委之間都有很多矛盾,這就給了腐敗可乘之機。很多以前不錯的老師反目成仇,甚至動用黑社會,增加了紀委等部門的麻煩和工作成本。因為職稱工資的收入差距中有太多的人為色彩,不公平感最強。教師工資按職稱發放的政策影響穩定,破壞公平,損害幹群關系,對和諧社會建設構成嚴重威脅。為了防止分配不公,由經濟問題引發的民生問題日益演變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通過工資改革,逐步淡化職稱工資或取消中小學教師職稱工資。建立效率與公平辯證統壹的收入分配制度勢在必行。
二、教師的收入教師的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津貼組成。
1.基本工資:教師按資歷確定:小學教師2000元,初中教師2300元,高中教師2500元,大專教師2800元,大學教師3000元。(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
2.教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教齡增長。實行年資工資不僅僅是對老教師的照顧,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教的思想,有利於教師隊伍的建設和穩定。
3.階級工資。:班級補貼以實際上課按勞付酬為原則;主要是鼓勵老師多代課,尤其是精力充沛的年輕老師。他們多代課,得到應有的回報,這不僅是心理上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學期和學年獎金(而不是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到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爭績效,每學期有評價,沒有終身制。每個老師都很努力,每年都有希望。主要是鼓勵工作有成效、優秀,不僅鼓勵多代課,也鼓勵好課。
5.特級津貼:所有老師都是公認的優秀老師,沒有名額限制。縣市級以上部門按高標準確定,比如國務院津貼,縣/市* * *津貼,不是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教育教學方面有專門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推廣,對壹所學校或壹個地區的教育有壹定影響的教育教學方法,可以根據影響範圍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由國家、省級、市縣確定不同的標準,讓那些有才華的教師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6.山區補貼:農村和偏遠地區的教師應該再給壹筆補貼,應該是工資的30%。就像國家幹部下鄉補貼壹樣,越偏遠的地區補貼越高。如果妳沒有任期,妳就不會離開。
附:
教育部:2065年6月0日教師按績效發工資,438+00。
《教師法》中教師享有哪些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老師不能收多少價值的禮物有明文規定嗎?應該是沒有的。
只是學校也規定老師不能收禮
我認為作為壹名教師,他們的職責是教育孩子。
家長也花錢了,教師節沒必要花錢。
《教師法》的詳細規定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已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第四條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章資格與聘任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第十壹條取得教師資格需要具備的相應條件: (壹)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請求有關部門承認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承認。合格教師第壹次教學應有試用期。第十四條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第十五條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範院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的原則,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四章培養培訓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著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和業務培訓。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便利和幫助。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和培訓教師。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並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和學生的意見。第二十四條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第六章等待遭遇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資助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教師和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租賃和出售城鎮教師住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待遇享受當地公務員的同等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體檢,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息。醫療機構應當為當地教師就醫提供便利。第三十條教師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養老金比例。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國家補貼和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實現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當地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辦學的教師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和保障。第七章獎勵第三十三條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由所在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設立的獎勵教師基金組織捐贈資金,用於獎勵教師。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 * *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學校。(2)其他教育機構指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中小學教育機構、職業中專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第四十壹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學校中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事院校的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第四十二條聘任外籍教師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四十三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9465438+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中考考場規則中是否有明確規定監考老師不得更換監考老師?壹般來說,只有監考才有權利更換監考老師,但是監考老師私自更換監考老師是不允許的。法律上對小事沒有規定,但壹般學校有權自行規定考試規則。壹般學校默認不允許私自更換監考老師。如果壹定要找出法律不允許誰換監考老師,可以找出哪條法律規定監考老師可以自己換監考老師嗎?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是可以的,只要學校自己規定的規定不是法律規定的,所以考官說不能改。
補充:如果妳也是老師,就知道監考老師是負責監考場次的。如果事後要簽字確認,事先安排好的監考日程就是規矩,必須按照安排執行。如需更改,須向相關考場監考老師請示。考官簽字確認責任後,雙方都逃不了責任。妳請示之後,考官肯定會說是或者不是,妳不請示就私改。平時不監考。為什麽連監考的基本知識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