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件
(壹)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搜查公民的人身和房屋。搜查時,被搜查人必須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要看具體情況。壹般會搜查涉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公務活動的犯罪。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搜查罪如何認定?
(壹)本罪與搜查工作中錯誤行為的界限
比如偵查人員在依法搜查時沒有邀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女性屍體也不是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屬於合法搜查的失誤。
(二)非法搜查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壹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前提的(比如找欠的東西)。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搶劫)搜查他人的人身或住宅,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搶劫罪。
(3)本罪與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這兩者往往有壹定的關系。當行為人以非法搜查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時,後壹行為壹般吸收前壹行為,以非法搜查定罪。但如果前壹行為情節惡劣,後壹行為情節壹般,則前壹行為吸收後壹行為,以侵占罪定罪。
(四)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等的界限。
後面這些犯罪客觀上也可能帶有非法搜查。這個時候,非法搜查只是他們作案的壹種手段。比如小偷非法翻別人家的東西,偷別人的貴重東西,就包含了非法搜查的介入。這時候如果構成另壹個罪,他應該選擇重罪,也就是後者應該定罪處罰。如果不構成其他犯罪,如非法搜查後盜竊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足以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本罪處罰,其他行為可以考慮作為本罪的量刑情節。
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也可以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a)可攜帶兇器;
(2)有可能藏匿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有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發事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緊急狀態的認定是比較主觀的,不壹定要有上述緊急狀態存在的確切證據。從司法實踐來看,辦案機關只要出示逮捕證、拘留證,就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搜查公民的住宅。當然,被搜查的住所應當限於辦案機關宣布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居住或者暫時居住的地方,其他地方仍應當出示搜查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