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包括在互聯網上設立電子商務應用服務平臺的企業(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平臺)、在電子商務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第四條本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依法規範的原則。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電子商務及相關信息化推進和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和規則,做好相關的推進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納入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並與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社會對基礎通信網絡的需求,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電信運營商應增強通信服務能力,提高通信服務水平。第八條本市優先支持下列項目,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1)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領域電子商務平臺建設。
(二)建設電子支付、安全認證、信用服務、物流信息等電子商務服務體系。
(3) R&D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推廣應用。
前款所列項目的扶持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本市優先推行電子采購,利用相關電子商務平臺開展信息發布、交易、支付、信用評價等活動。第十條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教育、科技、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服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壹)及時制定並發布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項目的項目指南。
(二)建立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完善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電子商務發展報告。
(三)組織電子商務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能培訓;培養和引進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各類專業人才。
(四)推進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服務平臺。
(五)采取創業指導、信息咨詢、技術服務等措施,支持中小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六)推動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風險投資、融資擔保、責任保險等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七)推動企業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跨境、跨區域電子商務合作與交流。
(八)推廣應用電子簽名和認證技術,支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現交叉認證。
(九)鼓勵銀行推廣和完善電子銀行服務,支持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發展。第十壹條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電子管理系統、信息共享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
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登記、組織機構代碼、各類證照等信息的電子查詢系統,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的網上查詢服務。第十二條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做好以下工作:
(壹)制定和完善行業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則和程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二)建立行業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推進相關信用評價的互通、互聯和互認。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標準的建議,推動成員單位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引導會員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服務。根據會員需求,開展行業電子商務應用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研究制定適應電子商務特點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推廣應用。
(六)其他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並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