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設置在單位和居民小區的用水總表或總閥外的道路上,與城市供水管網或再生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外殼等組成的消防給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專門用於防火和滅火救援。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確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標和責任,並納入市、區消防工作考核體系。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市政和園林、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的資金。
市政消火栓建設資金納入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維護資金在城市維護資金中列支。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明確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和設置,並與供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政、園林、城鄉規劃部門編制供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和設置的,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市政消火栓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其他符合要求的道路按要求規劃建設。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八條城市道路建設工程設計涉及給水管道建設的,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的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結合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和設置規範,對城市道路建設工程進行初步設計審查,並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第九條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的建設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第十條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納入竣工驗收範圍,並在驗收後7日內將市政消火栓施工圖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壹條相關道路管理主體為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人,負責委托、檢查、督促供水單位按照規定維護市政消火栓。
道路未移交使用的,道路建設主體應當承擔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責任。第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專人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檢制度,建立巡檢記錄和檔案。第十三條市政消火栓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零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開關、蓋板開啟靈活,無銹蝕、漏水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零部件丟失或損壞,並在24小時內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化驗水質壹次,清除堵塞物中的汙水;
(五)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的檢查、損壞、維修和保養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第十四條市政消火栓不符合第十三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護,相關維護信息應當經市政消火栓管理負責人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認。
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單位舉報。第十五條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消防訓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壹旦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停止臨時取水。第十六條供水管道因故大面積降壓或者停水時,供水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壞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壹)埋壓、圈占、遮擋、損壞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遷移和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放物品、擺攤設點和停放車輛;
(四)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車輛碰撞等原因造成市政消火栓損壞或水源泄漏的,修復費用及相關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小學生法制教育班會教案1
目的:加強法制教育宣傳,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使學生養成依法學習、依法認識和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有效建立和維護學校良好的學風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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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逐漸成為全社會的知識。但是,社會各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