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總統簽署該法案,它將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該法案,眾議院可以修改該法案以獲得總統的支持,或者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無需棄權),使該法案自動成為法律。如果國會會期不到十天就到達總統手中,而總統在會期內沒有簽署,該法案將被擱置,自動失效(即口袋否決)。議會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重新提出該議案。
對任何議案進行表決時,只要有出席人數1/5的要求,就要在學院的報紙上公布投票人的姓名及其投票結果,以供投票人監督。代表的任務包括表達議員所在選區或州選民的願望和需求,也代表更廣泛的國家利益,如環境保護。因為選民的意願往往與國家政策相沖突,代表往往與影響國家的立法任務相沖突。例如,雖然實施反傾銷稅可能有利於保護某些國家的產業,但該國的出口可能因報復性反傾銷稅而遭受損失。
考慮到國家利益的代表以及政黨和團體之間的政治交易,議員有時會違背其選區或州選民的意願行事。例如,雖然聯邦黨在紐約州占多數,但馬丁·範·布倫在擔任紐約州參議員期間,經常投票支持民主和該黨對英國的軍事行動。然而,為了成功連任,議員往往會聽取選民的聲音來決定自己的立場,並投票反對自己的政黨和團體。嚴格來說,議員並不完全代表國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選區或州的選民,而是代表兩者的混合。
議員和他們的雇員花大量時間為選民服務。通過個案服務,成員幫助選民處理壹些事務,如與政府部門的糾紛,促進當地的商業,解釋具體提案的意義及其對當地選民的影響等等。國會通過立法,批準政府年度預算和撥款,批準其稅收、貿易、征兵、金融等重要內外政策,批準政府和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決定戰爭與和平。
國會必須由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才能修改憲法,而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3/4州立法機關或州制憲會議的批準才能實施。
國會還有權提出、審議和通過大量不需要總統簽署的各種決議。總統任命首席政府官員和駐外外交使節,如法官、法官和內閣成員,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對總統提名進行聽證、辯論和表決,通過後提交參議院全體大會表決通過。
每次總統選舉後,如果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不足半數,總統和副總統應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員選舉產生。如果總統和副總統都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國會將通過立法決定代行總統職權,直到總統恢復履行職責的能力或選出新總統。如果副總統職位空缺,候選人應由總統提名,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以多數票批準。如果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和聯邦法院法官被指控犯有叛國罪、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以彈劾他們。
提出彈劾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程序是幾個成員報案,然後組成委員會來調查取證。如果彈劾依據成立,委員會起草彈劾決議,提交眾議院審議。經半數以上出席的議員同意,可以提出彈劾案。
參議院審判。審判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相同。
審判普通公務員時,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為主席;審判總統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防止國會任意處置總統。庭審時,彈劾案逐項審理並投票,判決有罪或無罪。未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決。
國會還可以對上述官員犯下的輕罪、失職和瀆職行為進行申斥和申斥。
美國從1789到1998,共有16人被眾議院彈劾和參議院審判,其中包括2位總統(1868安德魯·約翰遜和1998威廉·克林頓),1位內閣部長(國防部長)和法官。其中只有7人(都是法官)被判有罪並被解除公職,而其余9人被判無罪,因為對他們的指控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