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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的事情不僅僅是壹件小事。

最近兩則關於廁所的新聞感人至深。

壹個是安徽巢湖廁所“總導演”出現在《人民日報》上。報道稱,巢湖市為了整治廁所配置不足、環境臟亂的現象,成立了“廁所改造小組”,由市委書記任“總導演”。城管局中層以上幹部分別聯系了壹個公廁,先後投入18萬元改造了市區8個公廁和56個旱廁。用巢湖市委書記胡啟生的話說,公廁是滿足市民生活需求的必備公共設施,也體現了壹個城市的文明程度。另壹個則相反,因為廁所問題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3月22日上午,河南省濮陽縣第三實驗小學教學樓廁所附近發生踩踏事故。截至22日下午3時,事故造成22名學生受傷,其中1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5人重傷。濮陽縣政府發布通報稱,經初步調查,事故原因為課間休息時間短,學生集中上廁所,擁堵導致踩踏。當地政府決定對該小學校長周某某予以免職,並決定對發生事故的學校進行廁所改造,確保教學樓每層都有廁所。

顯然,安徽巢湖的胡書記把“廁所革命”當成了改善民生之舉,而河南濮陽縣第三實驗小學卻因為廁所數量不足引發學生踩踏事件。這無論如何都是好事,從兩面說明廁所事無小事。而且胡書記在事故發生前就進行了“廁所革命”,而河南濮陽第三實驗小學因為壹次重大事故,決心改革廁所問題。對比兩件事,恐怕不僅僅是褒貶。

針對河南濮陽學生踩踏事件,有人問,為什麽直到事故發生前,當地政府部門都無視學校廁所很少有蹲坑的現實?有人質疑,當地政府是否應該為教育投入不足負責,因為這所學校的班級規模嚴重超標,學校基礎設施嚴重缺乏。此外,不容忽視的是,發生了如此嚴重的學生傷亡後果,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恐怕僅僅解雇壹個校長是不夠的。

據悉,該校有1704名學生。廁所是兩層的廁所建築,有五個廁所。其中,有兩個女廁所和***24個蹲位;有三個男廁所,***15蹲位,兩個5米長的小便池。學校共有39個蹲位,平均43人共用壹個蹲位。根據《河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2016版)》,學生廁所按學生人數配置。每40個男生有壹個小便器或1.2m的小便器,每20個男生有1的小便器或0.6m的小便器。每13個女生有1個小便池或1.2m個小便池。從蹲點總數來看,這所小學的廁所設施明顯嚴重不足。因為學生課間要上廁所,所以這麽少的坑顯然滿足不了孩子上廁所的需求。每天面對這種現實,學校管理者本該想到擁擠踩踏的危險後果,卻沒有真正解決孩子上廁所的問題。這裏面明顯存在主觀過錯,管理者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也許,學校管理者會指出他們解決不了廁所不足的問題(比如資金和場地不足),但他們是否采取了措施試圖解決,這是非常關鍵的。如果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如教育局、財政局)申請,甚至多次申請解決學生如廁難的問題,但上級部門沒有批準,那麽這個責任就應該歸於上級部門,上級部門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這些都需要證據來證明。除非當地政府真的窮到解決不了困難,那就是另壹回事了。但是,在當今社會,教育投入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重中之重。如此大規模的學校竟然沒有錢建造足夠的廁所,真是不可思議。這樣,誰該為這壹事件承擔責任就可以分得很清楚了。

接下來,如何追究責任人?在本該最有安全感的校園裏,死傷了很多人。按照法律規定,除了行政責任外,責任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具體來看,我國刑法第138條規定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對“重大傷亡事故”的定義是“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而此次踩踏案件的危害結果完全符合這壹條件。事實上,校園踩踏事件在中國已經不是兩起了。2009年,湖南湘鄉發生踩踏事件,造成多人死亡,數十人受傷。當時負責人因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定罪判刑。

校園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保證學生的安全,軟件和硬件兩方面缺壹不可。既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又要強調校園基礎設施的完善。為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創造壹個絕對安全的環境,是政府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礎,也是學校教師和管理者的共同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廁所的事情真的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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