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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被車撞了。我該怎麽辦?肇事者應該如何賠償?法律專家,幫幫我!謝謝妳

發現大家說的都很全面,還漏了壹個問題。我補充道:“事故車是肇事朋友的資產。現在肇事者聲稱沒錢,我該怎麽要求賠償?”這個問題不能壹概而論。情況很復雜。我不知道妳是什麽樣的情況。說壹個最常見的其他情況,供大家參考。如果車輛是免費借用的,車主承擔過錯責任。車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詳見第六條列舉)。以下是對此類案件審理的總結。壹、被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對機動車不享有“運營利益”和“運營支配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交通事故責任發生在車輛買賣未過戶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車原所有人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批復》稱:“連環車未過戶,因車輛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行,也不能從該車的運行中獲益,故原所有人不應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雖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不妨礙車輛所有權轉移,但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分期付款銷售情況下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反復規定,買受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的,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車款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的, 買受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使用汽車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賣方雖保留車輛所有權,但不享有對車輛的“運營控制權”和“運營收益”,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雇員駕駛機動車時機動車所有人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作為用人單位,在機動車運營中享有“運營利益”。其從業人員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直接決定了機動車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五、租賃或借用交通事故賠償車輛的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有償出租、借用車輛的,車主對公眾的安全負有較大責任,車主有義務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其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出租人有義務對其進行認真審查,確保車輛交付給駕駛人使用。車主雖然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但為了獲得運營經濟利益,主動放棄了車輛。因此,無論業主是否出借,都享有“經營收益”,都應與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且車主要積極為運營車輛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商業第三者險、隨車人員險,化解車輛運營風險。不及物動詞無償出借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車輛存在安全缺陷、借給無資質人員駕駛等。),應當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對車輛不享有“運營控制權”和“運營收益”,就不應該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反而會導致所有人對其所擁有的高度危險的東西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保管義務。所以車主應該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屬於侵權行為,國家建立強制責任保險的精神是壹致的。七。車輛抵押、維修、保管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車輛質押、維修、保管時,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運營控制權”和“運營收益”,行為人非自願駕駛車輛,車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八。機動車掛靠情況下掛靠人(註冊合法所有人)的責任。在掛靠的情況下,掛靠人(機動車實際使用人)以掛靠人的名義出現。被掛靠人有義務認真監督被掛靠人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有義務繳納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享有機動車運營“運營收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與關系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由關系人承擔。九。行為人擅自駕駛的責任(盜竊除外)在擅自駕駛的情況下,如果車主沒有疏於管理,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質疏於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強化了機動車所有人在高度危險作業中的謹慎註意和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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