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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讀: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破壞耕地種植條件,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處罰規定。

1.本條規定適用的行為包括以下兩類。

1.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這種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占用耕地的行為,包括占用耕地建窯、墳、宅;二是破壞耕地的行為,包括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這兩種行為都會造成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後果。比如,在局部和眼前利益的驅動下,很多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小磚窯、小煤窯,占用和破壞了大量良田。其中,有的以自己占用的耕地的土壤為原料,大量采挖,用於燒磚燒瓷。或者在耕地上大量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出售。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耕地,對寶貴的耕地資源構成極大威脅。為了切實保護耕地,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根據該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上建窯、建墳,均構成違法行為。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客觀上會導致占用或破壞耕地,破壞種植條件,但不都是違法行為。比如耕地通過征收程序轉為國有土地後,使用者依法占用土地建房。又如,根據《防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防汛指揮機構有權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決定在緊急防汛期內,在其管轄範圍內采取取土、取土等必要的應急措施。因為這種活動對土地尤其是耕地有嚴重的破壞,屬於應該嚴格限制的行為。根據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此類活動需經依法批準後方可開展;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從事此類活動,破壞種植條件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違法行為。

2.土地開發引起的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中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特別是人均耕地資源很少。同時,我國還有大量土地有待進壹步開發,以滿足農業生產或其他建設的需要。因此,搞好土地開發意義重大。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未利用的土地。但是,未利用地的開發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進行。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並經依法批準的可開墾區域內進行。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因此,下列行為也屬於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未經科學論證和評估,開墾未利用地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未在劃定的復墾區復墾土地的;未經合法批準開墾未利用的土地;砍伐森林、開墾草原;圍湖造田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行為。此外,根據《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耕地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坡度在五度以下或者五度以上的荒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修建鐵路、公路等項目;興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在山區、風沙區從事上述項目或者開辦相關企業的,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見,土地開發活動要依法進行,要堅持科學合理的方法。反之,土地開發不僅達不到預期目的,還可能適得其反,對資源和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國內外反面例子很多,給人類的教訓是深刻的。因此,為了引導和保障土地開發的順利進行,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這部法律還規定,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開發未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以下兩種: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謂限期改正,根據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征,是指違法者在壹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包括清除磚窯等違法建築和停止取土,以及停止土地開發復墾。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磚窯等違章建築、停止取土的同時,采取措施恢復耕地原狀,達到耕地所要求的種植條件,或者根據土地破壞的狀態和自然條件,責令負責組織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土地原狀。簡而言之,通過治療,

2.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決定的同時,作出罰款決定。

第三,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面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該條規定,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壹是非法占用耕地並挪作他用。二是占用大量耕地,對耕地造成大量破壞。因此,對於該條的規定,不占用耕地的,以及占用耕地數量少,沒有對耕地造成大量破壞的,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

關於該條規定的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開發復墾的土地大部分屬於未利用土地。因此,此類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342條規定的非法毀壞耕地罪。雖然我國刑法沒有對土地開發復墾造成的土地破壞行為規定刑事處罰,但並不意味著此類違法行為與相關犯罪無關。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如果負責開發的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盲目開發土地,直接造成土地的嚴重破壞,有關工作人員應對其失職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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