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重慶市電信條例

重慶市電信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信及與電信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重慶通信管理局是本市電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電信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信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本市電信行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信市場;

(二)負責受理和核發本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負責電信設備進網管理,並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對電信服務價格進行監督管理;

(三)監督管理電信從業人員資格、電信網絡建設和電信市場;

(四)保證公用電信網的互聯和公平接入,協調公用電信網和專用電信網的關系,協調電信企業之間的業務關系;

(五)組織協調通信與信息保障、黨政專用通信和應急通信;

(六)受理電信用戶的投訴,依法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

(七)承辦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四條市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電信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編制電信發展規劃和傳輸網專項規劃。

從事公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市行業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電信發展規劃(含傳輸網專項規劃),並報市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基礎電信建設項目應當納入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總體規劃。第六條電信管線(線)的建設可以根據需要統壹或者合並,但應當避免重復建設。

規劃或者建設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鐵路等工程,應當事先通知市電信主管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道等事宜。

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應配備電信設施。建設項目範圍內的建築物和電信管線內的電信管線和布線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概算。電信管道應到達建築物的每壹層,工業建築的每壹個工作區或民用建築的每壹個房間(套房)。第七條電信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

下列通信建設事項應當向市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壹)企業電信發展五年規劃和當年滾動計劃、傳輸網五年專項規劃和當年滾動專項規劃;

(二)全市傳輸網新建或改擴建項目;

(三)通信管道建設年度計劃;

(四)通信工程聯合建設項目和網絡聯合建設協議。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電信設施建設。

獲得出租或出售網元許可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可以在本市規劃範圍內,按照項目審批程序,自建電信基礎設施或者與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聯合建設電信基礎設施,出租或出售網元。

未取得出租或出售網元許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也可以在本市規劃範圍內,按照項目審批程序,自行或與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聯合建設電信基礎設施,但不得出租或出售網元。第九條電信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二)依法對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

(三)按照規定到市電信主管部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不得將通信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不得將通信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十條從事電信工程建設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電信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通信工程。

*註:本條“電信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行政許可項目已被《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取消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壹條建設地下、水下等隱蔽電信設施和高空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

對架空線路下和有地下管線的地面上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竹林,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協商後處置。

水、電、氣管道需要與電信管道交叉並平行建設時,應保持規定的距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後單位應當與施工前單位協商,采取相應措施,確保電信管道和水電管道的安全;涉及需要變更規劃的,應當經規劃部門批準。

執行專用通信、應急通信、搶修和應急救援任務的電信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在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停放和通行標誌的限制。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讀:第七十四條
  • 下一篇:轉包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