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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準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預防控制火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飾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北京市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的能力、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開展自我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四條按照本標準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行統壹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壹次消防檢查;防火人員應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檢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及其內部部門組織的消防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二)用火用電違法的;

(3)疏散通道、緊急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儲存、保管建築材料是否符合防火管理規定;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知識;

(八)消防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施工現場消防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違法用火用電的;

(二)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第九條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在場監護,並對下列內容進行防火檢查:

(壹)是否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在指定地點和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到位;

(三)火場周圍的易燃、可燃物質是否已清除並配備滅火器具;

(四)電氣、焊接器具是否合格,氣瓶、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作業期間消防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建築工程不得設置建築工人宿舍,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應指定專人負責宿舍區的消防安全,並檢查以下內容:

(壹)職工宿舍是否存在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的情況;

(二)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設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第十壹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求助,並撥打“119”。火災現場的現場人員應在1分鐘內組成第壹支滅火力量,並在第壹時間采取以下措施:

(壹)靠近消防設施和設備的施工人員使用現場消防栓、滅火器等設備進行滅火;

(二)施工現場護士應當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然後參與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火災確認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分鐘內組成第二戰鬥力量進行滅火,並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1)通信聯絡組根據滅火應急預案的要求,通知參與預案的人員趕赴火災現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系,向火災現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向有關人員下達火災現場指揮員指令;

(2)消防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自身的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滅火;

(3)疏散引導組按照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4)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護火場秩序。

第四章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和逃生的能力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當根據施工階段的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的疏散通道和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疏散設備、器材。

第十七條發生火災時,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告知和引導火災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火災失控時,建設單位消防指揮員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自我提升、教育和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消防安全知識,並熟悉下列內容:

(壹)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專職和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壹條施工現場應當在明顯部位懸掛或者張貼消防宣傳標誌。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自己在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和使用;

(五)會報告火災,會撲滅初期火災,會幫助自己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下列消防安全標誌或者示意圖:

(1)消防設施的標誌。比如在消防設施設備附近的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註名稱和操作方法;

(2)指示性標誌。比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按要求設置疏散標誌;

(3)警示標誌。比如在危險場所或者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標誌。

第六章標準驗收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四大能力”建設驗收采用以下方式:

(壹)組織檢查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檢查消防檢查、消防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置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以及撲滅初期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從業人員掌握消防安全知識的情況;

(五)檢查單位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壹)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未組織防火檢查和防火巡查或者未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

(四)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未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於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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