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的法律後果如下:
1,分包行為無效;
2.分包單位因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分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索賠工程價款;
4.如果工程被轉包,轉包人也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分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分包人未能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設立項目管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和指導。往往是分包商通過收取總承包商管理費的方式將工程全部轉讓給分包商,分包商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商(分包商)履行的全部義務;
2.分包人將全部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分包人,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之間建立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分包後,分包人未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任務,全部施工工程由分包人完成,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分包商應對分包商的履約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後,在分包人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分包人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負責。
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分包行為無效,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但仍然有效,以前的履約行為應予認可。
如何識別轉包行為?
根據分包的定義,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因此,分包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獨立法人
首先,分包商和轉包商必須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或沒有隸屬關系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如上所述,所謂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方,也就是說,分包人必須是分包人的第三方,而不是分包人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承包商將承包的建築工程“轉讓”給其分支機構或內部組織的行為,屬於承包商內部分工的範疇,即經營戰略。
2、第三人稱
其次,承包商必須將所有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承包人必須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者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構成分包,不得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或者部分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的壹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構成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而不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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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民法典》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