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內河運輸合同糾紛是否由海事法院管轄?
內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轄的要求,就屬於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附件。
第二,海事法院管轄什麽樣的訴訟?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和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和橋梁,以及觸碰航標和其他海上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3、船舶在空中或在海底、水下的舷側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質或汙水,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
5.因近海或港口建設、作業、拆船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
6.因船舶航行和作業造成漁網、其他捕撈設施和水產養殖損害的賠償案件;
7.航道內沈船、廢棄物和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海上、海域、港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案件;
9.非法扣押船舶和船上貨物的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
1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海運、國際多式聯運海運段、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陸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2,水客、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3,船舶建造、買賣、修理、拆解糾紛;
1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糾紛;
15.租船合同糾紛,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賃和航次租賃,以及沿海和內河運輸船舶的祖租和承包糾紛;
1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
1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18、船舶作業或生活用品供應等合同糾紛案件;
19,海員勞動合同糾紛;
20、海事救助和救助合同糾紛案件;
21,拖航合同糾紛案;
2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及其他P&I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
2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24、其他海事合同糾紛案件。
25.其他海事案件
三、海事訴訟管轄與民事訴訟管轄相比有什麽特殊規定?
1.專門管轄是專門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轄權的功能劃分。是法律規定專門法院對某壹類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和第11條規定,具體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2.級別管轄權
在中國,基層法院對海事案件沒有管轄權。海事法院與中級法院同級,是受理各類海事案件的第壹審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是第二審海事法院,但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和監督海事審判工作。
3.區域管轄權
(1)實行“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即同壹海事案件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海事法院管轄時,每個海事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任何壹個法院提起訴訟。
(2)在海事訴訟中,特殊地域管轄較為常見。在海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壹般屬地管轄原則和特殊屬地管轄原則行使訴權,選擇權在原告。
作為壹般原則,應先適用民事訴訟法,後適用海事訴訟法。海船租賃合同、P&I保險、海船船員服務合同和海事擔保糾紛,適用海事訴訟法的規定。
由上可知,我國的海上運輸合同壹般也是由海事法院管轄,所以建議在海上運輸合同中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