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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武器裝備,是指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

本條例適用於武器裝備及其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專用元器件、配套產品和原材料的質量管理。第三條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的基本任務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武器裝備質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復進行控制和監督,確保武器裝備性能滿足規定或預期要求。第四條武器裝備論證、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承擔的武器裝備論證、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任務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確保武器裝備質量符合要求。第五條武器裝備的論證、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應當執行符合武器裝備質量要求的軍用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鼓勵采用適用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從事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實施計量支持和監督,確保武器裝備和試驗設備數量的準確和計量單位的統壹。第六條從事武器裝備論證、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的單位,應當建立武器裝備質量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系統,及時記錄、收集、分析、報告、反饋和交流武器裝備質量信息,實現質量信息資源共享,保障質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第七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武器裝備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家鼓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裝備質量,對保障和提高武器裝備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論證質量管理第九條武器裝備論證質量管理的任務是確保論證科學、合理、可行,論證結果符合作戰任務要求。

有關軍事裝備部門組織武器裝備論證,並對武器裝備論證的質量負責。第十條武器裝備論證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論證程序和規範,在論證過程中實施質量管理。第十壹條武器裝備論證單位應當根據論證任務的要求,統籌考慮武器裝備的性能(包括功能特性、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測試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進度和費用,提出武器裝備性能相協調的定性定量要求、質量保證要求和保障要求。第十二條武器裝備論證單位應當征求作戰、訓練、運輸等部門和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使用、維修等單位的意見,確認各項要求和約束條件,並在論證結果中落實。第十三條武器裝備論證單位應當對論證結果進行風險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風險的措施。武器裝備發展總體規劃應優先考慮成熟技術,采用的新技術和關鍵技術應經過試驗或驗證。第十四條武器裝備論證單位應當擬定多種備選的武器裝備發展總體方案,並提出優選方案。第十五條軍隊有關裝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作戰、訓練、運輸等部門和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使用、維修等單位對武器裝備論證結果進行評審。第三章研制、生產、試驗質量管理第十六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質量管理的任務是保證武器裝備質量符合研制的總體要求和合同的要求。

研制生產武器裝備的單位,對其研制生產的武器裝備質量負責;武器裝備試驗單位應當對其承擔的武器裝備試驗結論的正確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央管理企業應當對所屬單位承擔的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訂立武器裝備研制生產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武器裝備的性能指標、質量保證要求、依據標準、驗收標準和方法以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涉及幾個單位的,其質量保證工作由總任務單位或總承包商負責組織。第十九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合同要求和研制生產程序,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質量計劃,並納入科研生產和條件保障計劃。第二十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應當運用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測試性和安全性工程方法,優化武器裝備的設計方案和保障方案。第二十壹條武器裝備研制單位應當在滿足武器裝備研制總體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優先采用成熟技術和通用化、系列化、組合化產品。

武器裝備研制單位應當對設計方案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充分論證、試驗和鑒定,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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