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實現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甲方同意將其依法取得的萬畝荒山荒地(林權證編號:)的使用權和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用於開發高產油茶項目。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就項目開發荒山、林地流轉自願達成如下條款:
壹、流轉荒山荒地的位置、面積、期限和收益分配:
1,荒山荒地的名稱和位置,面積。
2.流通期限為30年,自2014日起至2044日止。
3.乙方根據實際開發獲得的油茶籽與甲方按4: 6的比例分成。即甲方享有40%的茶籽收益收益(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土地出讓金),乙方享有60%的茶籽收益收益。甲方利潤分成的40%不承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任何生產管理費用。
4.當茶場達到開采條件時,甲方每天派村幹部現場監督稱量茶籽,監督統計全村茶籽總產量。
5.各村組產量經甲乙雙方確認後,乙方不得隨意低價出售茶籽,必須等到甲方從村幹部中指定專人了解當年的市場價格,再由* * *商定當年茶籽的銷售價格後方可出售。否則就要對照市場價補差價。
6.每年茶籽售出後,乙方負責按甲方各村組實際面積壹次性支付40%的收益(不負責發放到戶),再由村組負責以適合各村的方式發放到戶。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
1.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的荒山、林地產權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並無條件協助乙方處理因轉讓荒山、林地可能產生的權屬糾紛。因荒山、林地轉讓權屬糾紛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賠償標準為乙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3.本協議簽訂後30天內,甲方應依法將移交給乙方的木柴和雜木全部清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乙方自行處理。
4.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確定所轉讓的荒山、林地的邊界及航測圖上的標記,並協助乙方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所轉讓的荒山、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林權轉讓需在壹個月內完成),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辦理完流轉手續後,甲方將指定專人保管農戶林權證。
5.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在開發經營過程中處理好與周邊村民的各種關系,並協助乙方對開發項目進行防盜、防火宣傳和預防工作。
6.因生產經營需要,乙方需建設部分管理用房和供電工程,甲方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7.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證乙方在轉讓經營過程中對林地享有自主經營權和開發項目收益權。甲方不得依法幹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參與本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管理和經營決策,不得按收入比例分配茶籽(收入只能以現金結算方式分配),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流通合同。
(2)乙方:
1.原則上,乙方取得轉讓土地的經營權後,從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開發種植,壹年內完成。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其他因素,壹年內不能完成的,允許采取分年度分批開發種植的方式,但必須在兩年內完成。
2.為確保兩年內開發種植任務的完成,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按40元/年的標準向甲方支付兩年的開發保證金。兩年內完成的,甲方全額退還押金;未按期完成的,作為林地損失補償,保證金由甲方支付給流轉村民小組的農戶。如果第三年未實施開發種植,甲方將終止合同。
3.乙方必須保持流轉林地的原有用途,不得改變林地性質,只能用於油茶種植;不允許擅自轉讓。經營中如有實際情況需要轉讓的,需堅持油茶種植原有業態,不得從事其他種類的養殖,經甲方同意方可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4.在流轉期間和生產經營過程中,乙方應實施專業的造林和管理措施,確保流轉農戶在流轉期間盡快獲得業內正常水平的收入,必須避免因無意經營導致收入不佳或多年無收入。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荒山荒地,不得自行毀林開荒、采石、挖沙、在流轉林地取土或者允許他人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6、對流轉林地中亂砍濫伐和亂占荒山林地的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除專業技能較高的植樹、施肥等工作,以及除草、采摘等簡單工作外,應優先安排甲方本地工人,特別是涉及流轉村組的農民和工人。
9.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註意保護現有墳墓,不得隨意移動或破壞。同時,今後外出務工農民如需安葬墓穴,乙方必須無條件同意落實合適的安葬地塊。
三、違約責任
1.轉讓經營過程中,如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損失的計算方法以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價值為準。乙方也有權拒絕支付甲方享有的份額..
2.如乙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失的計算方法以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價值為準。
四。其他事項
1.轉讓期間,如轉讓的荒山、林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國家給的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歸甲方,開發種植的樹木和經濟作物補償費全部歸乙方..
2.在轉讓期間,乙方有權向銀行和有關部門申報農林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甲方需要無條件援助,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獲得的國家扶持資金和林業項目補貼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3.國家今後對荒山荒地實行政策補貼,歸甲方所有..4.本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可采用以下方案:
①流轉期滿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權,收獲比例可適當調整。合作事宜以新合同為準。
(2)如到期後甲乙雙方不能續約,乙方應無條件將種植的茶樹及設施全部交由甲方處置。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應由人民法院裁決。
7.本合同壹式八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其余存檔。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村集體組織(蓋章):
代表(簽名):
20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