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於2020年2月1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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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決定
2020年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壹是疫情防控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控、精準施策的總要求,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實現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的有機結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是疫情防控工作要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持全國壹盤棋思維,堅決服從黨中央的統壹指揮、協調和調度,統籌兼顧、相互協調、相互支持,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全社會疫情防控的強大合力。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下,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壹)嚴格落實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
(二)實行聯防聯控機制,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並及時調整優化;
(三)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依法做好疫情監測、調查、預警、防控工作,防止外部輸入和內部擴散;
(四)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及時準確發布疫情信息;
(五)上級疫情防控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各類工業園區和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和開發區的各類疫情防控工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適時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和命令並組織實施;可以依法采取延遲開工、延遲開業、延遲開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動員人員或者轉移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等緊急措施。
對緊急調動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歸還的,應當及時歸還,並保持清潔衛生。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統壹部署,充分發揮社區(村)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將防控力量向社區(村)下沈,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切實做好轄區內的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安排,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非密切接觸患者和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防護、健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社區(村)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交流、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並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和提交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調度,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壹)建立健全防治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明確負責人,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
(三)調查本單位人員的疫情,對與其交流的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的場所和設施進行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的人員和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參與疫情防控;
(七)復工前,制定生產、學校、疫情風險評估、交通運輸、人員控制等方面的疫情防控方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如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應當采取通風、消毒、乘客疏散等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工作、學習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戶外活動,不參加自發聚會和自行組織的集體活動;
(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癥狀時,及時到發熱門診就醫,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減少進入人員密集場所;
(四)與患者密切接觸的人員和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村)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遵守相關管理制度;
(五)了解防疫科學知識,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配合有關單位依法采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規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加強監督管理,指導相關單位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汙染,按照規範建設傳染病治療定點醫療機構。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學研究力度,突出集中研究、協同努力、臨床實踐,提高疫情監測、預警、報告、實驗室檢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處置水平,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和衛生保健對策。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有關規定,嚴格隔離野生動物的繁殖場所。
除捕撈水產品外,嚴禁開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十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集中患者、專家、資源、治療”的原則,將確診患者集中到綜合實力較強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加強醫療力量的統籌調配,集中優勢醫療資源,確保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時治療,確保應收盡收。
十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疫情監測,密切跟蹤和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定期開展疫情動態分析和風險評估,為疫情防控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診療方案,明確診療流程,並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確診患者進行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在醫療機構對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保障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治療。對確診患者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對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疑似患者開展確診患者醫療保障治療。
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確保中央和省統壹運輸,重點保證壹線病人和其他壹線醫務人員對防疫控制物資的需要。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防疫控制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應當為運送應急物資和救援力量前往疫情嚴重地區的車輛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口罩、防護服、護目鏡、醫用手套等防控物資和民生商品價格的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資供應和居民日常生活。
十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對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的儲備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土地使用、能源使用、配套設施、財政補貼、融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企業按照政府指令性計劃生產的重點醫療防護物資進行采購和儲存。
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醫務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層幹部等疫情防控壹線工作人員的關懷,加強安全防護,統籌安排工作休假,幫助解決生活實際困難,做好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而患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補貼和撫恤金;對堅守崗位未休假的,應及時給予休假或適當補償。
1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捐贈財產的規範管理,確保捐贈財產接收、支出、分配、使用和監督的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二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秩序恢復,采取加大信貸支持、降低融資成本、政府財政貼息、降低經營成本、減輕稅費負擔等支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進各類生產企業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二十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領域的重大問題,加大穩定崗位、穩定勞動關系的力度,加強政策宣傳和組織協調。
各級工會要做好團結動員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發揮企業工會的作用,為有需要的職工提供必要的幫助和心理危機幹預指導。
* * *共青團、婦聯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做好社會動員、救助和誌願服務工作。
二十二、勞動者在延期復工和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復工時,提供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鼓勵各級機關推行政府網上辦公,充分利用政府網絡平臺資源。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二十四、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完善信息溝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深入開展疫情防控知識教育,引導群眾合理就醫,增強公眾科學防護意識和能力;加強網絡宣傳工作,依法嚴厲查處惡意造謠、傳播謠言者。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要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的經驗做法,弘揚醫務工作者救死扶傷、甘於奉獻的崇高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大愛無疆、八方支援的精神,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二十五、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不服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調查、檢查、隔離等措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阻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的診斷、治療和搶救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擡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欺詐、聚眾哄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交通設施,散布謠言,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各類糾紛,依法嚴懲阻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疫情,或者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依法履行代表職責,主動做表率,帶頭參與所在單位、街道、社區(村)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時反映人民群眾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