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證的公證制度

公證的公證制度

它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古代奴隸制的羅馬共和國,羅馬人中就已經有壹個奴隸被奴隸主授權處理主人的法律文書,被稱為“諾達裏”。“野達裏”的意思是“作家”。羅馬末期,在羅馬法和羅馬程序的形式主義統治下,羅馬居民也感到需要壹個從事起草文件的法人來為他們服務。就這樣,在羅馬,出現了壹個專門寫書的人。他們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不僅代其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負責簽收證明。他們具有法律知識,並獲得國家規定的報酬。這種委托書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公證制度的起源。

4世紀,宗教公證在羅馬帝國廣泛流行。教皇、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自己的秘書,他們的活動逐漸從教會組織延伸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範圍,與代書人競爭。公元9世紀至15世紀,隨著帝王將相世俗權力的加強,宗教公證受到限制並最終被剝奪,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公證處。公證處成為國家機關,公證人取代了簿記員,公證人的活動得到立法確認。

19世紀初,法國首先頒布了《公證法》。此後,比利時、意大利、德國、日本、土耳其等國也相繼實行公證制度。公證員由私人擔任。他們設立自己的公證處,在法院的監督下辦理公證。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國規定,在沒有公證員的地區,司法官員或其他地方官員可以辦理公證,作為私人公證的補充。

到20世紀,各種公證組織已經形成。法國、德國和英國的公證組織是歐洲公證組織的三種典型形式。

法國公證機構的特點是將爭議事件的管轄權與非爭議事件的管轄權完全分開。前者是法院的權威,後者是公證處的權威。法國的公證員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下令任命的國家官員。公證人有他們自己的協會。在法國,所有在公證人參與下制作的文件都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基於公證文件的資金請求可以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執行。

1933法西斯黨在德國上臺之前,公證與法院緊密結合,有爭議的訴訟與非訴訟事件沒有嚴格的界限。公證人和監督公證人的法官可以進行公證。公證員是國家公職人員,在某些場合也可以擔任律師。公證員隸屬於司法機關,沒有正式的公證機構。公證人的活動由他們所在地區的法院院長監督。

在英國,公證不僅是公證人的權力,根據合同和文件的性質,也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在英美,公證員只能證明合同雙方的簽名,或者證明、制作已經由證人證言確認的文件。

日本公證員隸屬於法務局或地方法務局,由法務大臣任命,受法務大臣和地方法務局長監督。公證人應在司法部長指定的地點設立辦公室。如果法律事務局轄區內沒有公證員,法律事務員也可以履行公證員的職責。未經司法部長許可,公證人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從事商業活動。日本公證人的權限是對法律行為和其他“私權”事實制作公證書或“認證”私人文件。

蘇聯等國都有關於公證的法律,辦理公證的機關是國家公證處。在沒有公證處的居民區,由市、縣、村人民代表大會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辦理立法規定的公證。國家公證工作由蘇聯和參加國部長會議、司法部和蘇聯各州、區、市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委員會領導。國家公證員不得在其他機關、團體和企業中任職,但可以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公證處。

各國公證組織體系有三種類型:壹是公證機關統壹行使公證職能;壹是公證處與法院並行;第壹,公證處與地方政府並行。這是基於每個國家的歷史背景和不同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早在1946,哈爾濱市人民法院就同時承辦公證事務。沈陽、上海解放後,人民法院還分別在1948、1949辦理結婚、離婚、收養子女、委托、合同等公證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民經濟恢復和第壹個五年計劃建設時期,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加強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國務院決定在大中城市設立公證處。其主要任務是證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之間簽訂的加工訂貨經濟合同。公證不僅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而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監督,促使合同按約定履行。

1958之後,公證工作壹度被削弱,之後幾乎被取消。從65438年到0978年,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針指導下,公證開始逐步恢復和發展,各地公證處紛紛改建,特別是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公民個人出國使用的文件需要公證書的數量逐漸增多。隨著國家工作重心的轉移,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承包制的推行,有許多經濟合同需要公證,這就賦予了公證新的含義。1982 4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壹部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制度逐步完善。

  • 上一篇:公平正義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 下一篇:顧問的費用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