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諾貝斯的分類,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以下簡稱“社會與稅收的關系”)有兩種模式。第壹種模式是會計準則和稅制的統壹模式,即稅制對壹國企業會計的影響大於公認會計準則,法國和德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類是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會計準則與稅制分離模式,即會計制度與稅法相互獨立,納稅人在納稅時根據稅法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中國會計準則與稅制的關系及其演變。
在中國,社會與稅收的關系被稱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目前,我國會計理論界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第壹種觀點是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壹體化,簡稱“統壹論”;第二種觀點認為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應該協調,簡稱“協調論”;第三種觀點認為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應適當分離,簡稱“分離論”或“獨立論”。在實踐中,中國的“社會與稅收的關系”經歷了壹個從統壹到分離再到協調的過程。1993之前,會計核算基本由稅法決定,采用會計準則和稅制統壹模式。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在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利潤的確認和計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和1994現行稅制的建立,使我國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首次出現明顯差異,拉開了會計與稅法分離的序幕。1999年初,證券市場發生東北制藥事件,隨後財政部下發16號文件,規定國家財稅不得幹預企業會計核算。2001《企業會計制度》提出,會計制度應盡可能與稅收法規保持壹致,不壹致的應適當分離,可采用稅務調整處理。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社會與稅收的關系”處於壹種協調模式,這種模式堅持分離,並試圖協調分離所導致的差異。
第三,新企業所得稅下會計準則與稅制的關系分析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標誌著我國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我國會計準則與稅制仍處於協調模式,但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差異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將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相反,交換資產的成本應根據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稅法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企業合並獲得的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在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應當按照被合並方合並賬戶的賬面價值計量資產;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稅法規定企業實行應稅合並,資產的計稅成本以公允價值確認;企業免稅合並的,應當按照賬面價值確認應納稅成本。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期末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根據稅法規定,公允價值變動屬於未實現損益,在實現損益時要納稅或抵扣。
(4)資產減值損失
會計準則規定,期末將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少的部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按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5%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而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能在稅前扣除。
(5)固定資產折舊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稅法規定折舊方法原則上采用直線法,規定各種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
㈥無形資產
根據會計準則,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予以費用化,但在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允許予以資本化。稅法規定,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可全額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費用可扣除50%。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低於10年。
(七)分期銷售商品
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是遞延的,如果是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稅法規定延期收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稅法根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8)借款費用
會計準則中專項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去將未使用的貸款資金存放在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臨時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確定為專項借款利息支出的資本化金額;壹般貸款利息支出資本化金額=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項貸款部分的加權平均值×占用壹般貸款資本化率。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允許扣除。企業借款用於購建生產超過65,438+02個月以上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應當將相關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九)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公益捐贈。
按照會計準則,可以全額扣除。稅法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壹般廣告費用可稅前扣除的比例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出部分允許以後年度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新企業所得稅下會計準則與稅制關系的思考
會計準則的立足點是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忽略了稅務機關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評價或者預測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狀況。”也就是說,明確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著眼於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供給和需求,要求財務報告在體現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同時,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目的是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足額征收,以滿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因為收稅是免費的,所以納稅人不會主動納稅,甚至試圖逃稅。因此,在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時,會降低納稅人處理方式的選擇性,避免納稅人少算收入,多算費用。因此,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矛盾加劇了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
同時,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新會計準則不僅註重實質重於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的應用,還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屬性。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在準則範圍內有了更多的選擇,準則擴大了會計職業判斷的空間。公允價值的應用和商業實質的確定離不開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企業所得稅法具有法律的嚴肅性,任何涉稅事項的確認和計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估計。同時,為便於稅收征管,盡量避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因主觀判斷不同而產生爭議,企業所得稅法在確定涉稅事項時強調法律依據和法律形式。會計職業判斷的運用與稅收法定原則的矛盾,加劇了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
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會計準則與稅制的差異越來越大。如何協調“涉稅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稅收成本和稅收風險,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如果會計準則和稅制差異過大,由於大量稅收調整而增加的成本將是巨大的,這可能導致納稅人不得不設置不同的賬簿,但目前我國並不具備獨立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核算環境。因此,加強協調,縮小差異,保持會計準則與稅制的適度分離是現階段的現實選擇。(周文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