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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

傳統知識領域的壹大挑戰不是缺乏適當的術語,而是現有術語的多種含義和內涵。在這個領域中,許多用來描述物體的詞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有不同的含義。此外,因為單詞在特定的本地上下文中產生非常特定的含義,所以在特定的上下文中翻譯單詞通常是困難的。因此,不同的傳統知識國際論壇和進程使用不同的定義並不奇怪。

本術語表並不旨在解決這些語言差異,也不為將來的術語使用提供標準表達。它僅描述了WIPO秘書處賦予特定詞語的含義。之前的WIPO實況調查報告、《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或《糧農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已對所有詞語進行了描述。

生物差異

生物技術

遺傳物質

遺傳資源

知識產權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獨特的專有權

傳統文化表達/民間文學表達傳統文化表達(或民俗表達)

傳統知識

●生物多樣性(也稱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第2條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所有來源的活生物體的可變性,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生態復合體;這包括物種內部、物種和生態系統之間的多樣性。

●生物技術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生物技術”定義為利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為特定目的制造或改進產品或工藝的任何技術應用。

●遺傳物質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第2條將“遺傳物質”定義為含有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遺傳功能單位的任何物質。

●遺傳資源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資源”定義為: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物質。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如發明、工業設計、文學藝術作品、符號、名稱和形象。《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 (viii)條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概念,包括以下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人類嘗試領域的所有發明;

科學發現;

工業設計;

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和商業標誌;

防止不公平競爭的保護;和

其他壹切都來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中的智力活動。

上述最後壹段清楚地表明,知識產權是壹個廣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從“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中獲得的成果和內容,但不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分類範圍內。

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地理標誌(標明來源或原產地名稱)和反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第1和2條);

版權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素描、繪畫、攝影和雕塑、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和建築設計。相關權利(即鄰接權)包括表演藝術家基於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基於其錄音的權利以及相應的廣播電視權。此外,植物品種也可以基於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植物育種者的權利體系得到保護。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第2條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定義為具有實際或潛在糧食和農業價值的任何植物來源的遺傳材料。

●自成壹格

自成壹格是壹個拉丁短語,意思是“獨特的”。例如,自成壹格的制度是為滿足某壹特定事項的需要而特別創建的制度。關於建立適合保護傳統知識的特殊制度的呼聲時有所聞。這將意味著壹個完全不同於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新制度,或者新的知識產權或類似的知識產權制度。

自成壹格的知識產權有幾種情況,如作物種植者的權利(來自《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1991)),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來自《集成電路知識產權華盛頓條約》(1989)。

在傳統文化表達領域,知識產權組織----教科文組織《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免遭非法使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 1982)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表達的特殊保護。

●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民俗表現形式)。

在WIPO-UNESCO《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免遭非法使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1982)中,WIPO使用了“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學表達)”壹詞。

《示範法》第2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被理解為反映壹個國家壹個社區的傳統藝術期望的產品,該產品由該社區或個人發展或保存的傳統藝術遺產的典型元素組成。

示範法只適用於藝術遺產。這意味著,其他對象,包括傳統信仰、科學觀點(如傳統世界觀),或者僅僅是實踐活動——而非其可能的傳統藝術表現形式,都不在“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的定義之內。另壹方面,藝術遺產是在最大範圍內感知的,涵蓋了任何涉及審美感知的傳統遺產。口頭表達、音樂表達、行為表達、有形表達都可以構成傳統藝術傳承的獨特元素,成為受保護的民間文學表達方式。

《示範法》還列舉了最典型的民間文學表現形式,根據表現形式分為以下四類:

語言表達(口頭),如民間傳說、民間詩詞、謎語;

音樂表現形式(音樂),如民歌、民族器樂;

(人類肢體的)行為表現,如民間舞蹈、戲劇和宗教儀式;和

與實物融為壹體的表現形式(有形表現形式),如圖畫、繪畫、雕塑、雕刻、陶器、陶器、鑲嵌物、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籃子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毯服裝、樂器和建築形式。

●傳統知識傳統知識

為了完成WIPO從1998到1999進行的研究任務,WIPO秘書處使用了以下“傳統知識”的概念:

“傳統知識...指基於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性能;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誌、名稱和符號;未公開的信息;以及來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並基於傳統革新和創造性成就的所有其他智力活動。“以傳統為基礎”是指代代相傳的知識體系、創造、創新和文化表達,被視為屬於特定的群體或地區,並隨著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傳統知識的類別包括: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學知識;醫學知識,包括相關醫學和治療方法;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品、設計、傳說和藝術作品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民間文學表現形式);語言要素,如名稱、地理標誌和符號;活動的文化財富。被排除在傳統知識之外的是那些並非來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的物品,如人類遺骸、通用語言和其他類似的廣義“遺產”要素。

此後,由於各種法律和政策問題,傳統知識和技術秘密(狹義的傳統知識)的技術形式以及傳統文化或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在WIPO的工作中越來越受到獨特的關註。

2002年5月,在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的框架內,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全面審查了壹系列國際論壇和進程中“傳統知識”壹詞的各種含義:見“傳統知識——實用術語和定義”(WIPO/GRTKF/IC/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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