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建、環保、衛生、規劃、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城市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保證水質的原則。第七條城市供水政策有利於供水科技進步,鼓勵供水和節水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和用水戶應當嚴格供水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供水節水責任制。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規劃、水利、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組成部分。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壹)符合城市發展的需要和水資源總體規劃的要求,並與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考慮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第十壹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規劃、水利、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其中,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設立醒目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洗汙、投餵水產、捕魚和遊泳;禁止排放(丟棄)汙水、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建設任何汙染水源的設施;禁止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取水設施的行為。
禁止在飲用水取水口上遊1000米和下遊500米範圍內設置碼頭和采砂作業。
飲用水水庫壩腳外100米範圍內禁止采砂、取土。第十三條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是指用水戶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取水設施、管道及其附屬工程。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采用吸附、膜分離等技術對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進行進壹步處理,通過管道直接供應給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工程。第十五條為滿足城市供水、管網壓力,逐步提高供水質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供水管網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設施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實施,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實施。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建設。
用戶用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設計方案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
除政府投資外,還可采取融資、吸引外資和股份制等方式籌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