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行政許可文書壹般包括哪些形式?主要有五類:壹是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證書;二是資格證、資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書;三是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問題3:行政許可是什麽意思?1.《行政許可法》是什麽時候頒布的?什麽時候實施?
《行政許可法》已經2003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04年7月6日起施行。
第二,為什麽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行政許可法》的制定旨在規範和清理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活動中行政許可過多的問題。其目的是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麽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過法律審查,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比如要創業,必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項目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相關行政機關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比如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他部門的資金。人事部審批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這些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征,但並不行使壹種社會管理職能,而是針對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機構相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很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二級機構,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建立在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上的,不同於行政機關對壹般社會事務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比如教育局對下屬學校進行相關的行政審批。市衛生局對下屬醫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三)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作為出資人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所謂“老板權”的行使。是行政機關審批國有資產處置時的所有者代表,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的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種登記,行政機關不行使行政權力,而是作為第三人出現,起到確認和確認的作用;(6)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被授予或者商標被註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該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和商標註冊的目的是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領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三)提供公共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或者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的;(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需要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哪些領域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可以規範和...> & gt
問題4: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好像有壹般許可和特殊許可,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許可,有權力和強制行政許可,也有獨立證書許可和文件。妳在做什麽?
問題五:什麽是行政許可,包括哪些內容?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能夠以下列方式規範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策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
(三)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行政方式解決問題。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問題6:什麽是行政許可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等形式,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壹般許可、特許、認可、批準、登記五類。
3.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或者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的;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策;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決。
問題7:哪些機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涉及下列事項的機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問題8:行政許可是什麽概念?有什麽特點?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政策適用於行政主體的特定事項,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申請,沒有許可。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壹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的前提是壹般禁止,內容是個別解禁。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進行審批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許可是壹項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式的文件和印章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形式是執照和許可證。
問題9:申請行政許可的途徑有哪些?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參與行政程序。律師、社會組織或公民都可以作為代理人。《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因行政事務性質不能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親自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通常,申請形式包括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擬從事某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活動。這種方法簡單易操作,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的限制,但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日後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並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樣申請。書面形式。這是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更加規範和明確,行政許可申請大多是這樣做的。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利性較差,申請人的知識水平也不平衡,《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向申請人提供標準文本。此外,基於便利原則,《行政許可法》改變了傳統做法。並不壹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室。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