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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為實現壹定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任務,在壹定時期內安排的資金。

專項資金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設區的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省級部門正常運轉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取消、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設立、調整和取消第六條專項資金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主要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近的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第七條專項資金的設立,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時,申請人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預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等方式,聽取公眾對專項資金設立的意見。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但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第十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需要省級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安排。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

省安排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市縣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省和市縣政府承擔的事項除外。第十壹條專項資金批準設立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實施期限、分配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實施期限,實施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期滿後需要安排專項經費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在實施期間需要調整的,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修訂具體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級人民政府調整或者取消專項資金:

(壹)設立專項資金的目的已無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具體任務已不存在;

(二)專項資金績效不能達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落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第三章使用和實施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註重引導和杠桿作用。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實行分類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對於政府投資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采用政府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機制並給予可行性缺口補貼或者資金支持。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可以采用因素法、項目法以及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第十九條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主管部門在省人大批準年度預算60日內,向市縣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落實到位。

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於事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壹般采取預撥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發行的,應當合理設定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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