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設區的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省級部門正常運轉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取消、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設立、調整和取消第六條專項資金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主要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近的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第七條專項資金的設立,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時,申請人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預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等方式,聽取公眾對專項資金設立的意見。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但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第十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需要省級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安排。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
省安排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市縣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由省和市縣政府承擔的事項除外。第十壹條專項資金批準設立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實施期限、分配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實施期限,實施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期滿後需要安排專項經費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在實施期間需要調整的,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修訂具體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級人民政府調整或者取消專項資金:
(壹)設立專項資金的目的已無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具體任務已不存在;
(二)專項資金績效不能達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落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第三章使用和實施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註重引導和杠桿作用。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實行分類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對於政府投資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采用政府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機制並給予可行性缺口補貼或者資金支持。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可以采用因素法、項目法以及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第十九條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主管部門在省人大批準年度預算60日內,向市縣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落實到位。
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於事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壹般采取預撥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發行的,應當合理設定期數。
1.小學法制教育工作計劃
壹、指導思想
圍繞學校教育教學中心工作,以“經常性教育”為抓手,構建關心小學生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學校、家庭立體網絡;註意運用多種形式的宣傳,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預防和減少不良行為的發生,杜絕違法犯罪行為,讓學生學會和掌握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安全;增強學生自我教育能力和守法習慣,教育學生樹立高尚的人生觀和社
第壹條:
近年來,在市文明委的精心指導和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建設為中心,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以建設人民滿意的金融機關和新型幹部隊伍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緊扣“十顆星”標準,緊密結合我鄉金融工作實際,創新思路、載體、方法, 半年來的創作工作總結如下:
壹、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