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上市公司面臨哪些風險?

上市公司面臨哪些風險?

風險1: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風險。在現階段通貨膨脹的背景下,原材料、人工、水、電等普遍漲價。也將導致企業生產成本進壹步增加,面臨更大困難。從2007年開始,生產資料成本、管理成本、人工成本明顯上升,近兩年上漲幅度不斷加大。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國家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2010 1至今年6月,央行12次上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銀行業不得不逐步收緊放貸,企業資金鏈緊張,面臨較大融資困難,部分企業破產倒閉。在融資困難的情況下,壹些企業不得不求助於民間金融,但高利率和不規範的管理方式會讓企業面臨更大的風險。最近的溫州風暴就是對上述風險的驗證。

風險二:過於激進的發展戰略帶來的風險。民營上市企業不斷擴大產能和經營範圍,做強做大是必然趨勢。但是,過於激進和不切實際的發展戰略往往蘊含著巨大的風險,如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的缺乏、企業管理缺乏匹配、資金短缺等,都會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對於擴大經營範圍和產能帶來的投融資風險,企業要有足夠的預判,並保持在可控範圍內。防止沖動和盲目擴張可能是最好的風險防範措施。

風險三: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產品質量安全是近年來上市民營制造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之壹,直接關系到整個消費環境。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不僅如此,他們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也在不斷提高。此外,利益訴求渠道更加豐富,企業出現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很容易產生廣泛影響,短時間內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

風險四: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不完善導致的風險。合理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是保證企業正常運營、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基礎。我國90%民營上市企業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是金字塔股權結構,其弊端近年來越來越明顯。

金字塔股權結構容易給企業帶來風險和危機,也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近年來,隨著上市公司實力的不斷壯大,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度追求個人利益,導致公司虧損嚴重。目前,這種行為在我國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2004年,德隆系、托普系、天妃系、弘毅系等龐大的資本系相繼倒下,旗下上市公司損失慘重。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

風險五:應收賬款信用缺失導致的風險。近年來,民營上市企業出口業務競爭加劇,且由於國外進口商在國內獲得貸款困難,先簽單後付款的業務成為壹種勢必增加財務風險的交易模式。這就為應收賬款的大量積壓埋下了伏筆。

風險六:對外擔保混亂導致的風險。企業作為擔保人在獲得貸款的過程中為其他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常見的。債權人需要以某種方式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而不需要對債務人百分之百的信任,擔保制度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擔保壹方面有助於銀行等債權人降低貸款風險,另壹方面可以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穩定可靠的關系。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作為擔保人,往往面臨壹定的風險。被擔保企業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壹旦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就會卷入糾紛。如此壹來,部分企業將陷入擔保循環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拉鋸戰,極易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此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情況較為普遍。當壹個或部分企業出現經營問題和財務危機時,必然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傷及其他企業,導致關聯企業整體陷入困境。

風險7: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風險。隨著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企業時刻面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被競爭對手侵權的風險。尤其是加入WTO後,中國企業遭遇了多起來自國外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高額的訴訟損害賠償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目前,我國民營上市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主要有:(1)出口企業在國外遭遇知識產權訴訟。(2)定牌(指賣方根據買方要求生產銷售的商品或包裝,註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品牌而產生的知識產權風險)。

風險8:人力資源管理缺失導致的風險。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人力資源風險是現階段面臨的較為突出的風險之壹。對於民營上市公司來說,由於過去傳統人力資源管理方式的影響,隨著上市後規模的擴大,特別是M&A活動之後,很容易面臨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這主要表現在:

(1)企業並購導致人才流失的風險。

(2)人才機制不靈活的風險。

(3)高管意外導致的風險。

風險九:違約履約引發的風險。違約風險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面臨的壹種風險,具有壹定的普遍性。通過對305家民營上市樣本企業2010年年報的分析,發現48家企業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其中違約風險占比最大,占比為54.17%。

風險10:R&D或創新不足導致的風險。對於民營上市企業來說,增加R&D投資、加強技術創新是提高核心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然而,我國許多民營上市公司並不重視R&D投資,而註重短期投資。壹旦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必然會出現問題。這方面的風險主要有:研究項目未經科學論證或充分論證,導致創新不足或資源浪費;不合理的R&D人員或流程管理不善導致R&D成本高,舞弊或R&D失敗;研究成果轉化應用不足,保護措施不力,導致企業利益受損;R&D產品缺乏市場需求,不是“有用的創新”,銷售非常困難,導致企業虧損。

  • 上一篇: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 下一篇:涉外旅遊專業課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