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中有幾種類型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存儲的信息和數據等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它包括錄像帶、錄音、傳真材料、膠片、縮微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材料和計算機存儲的數據和材料。壹般來說,國外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把視聽資料作為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只是把它分為書證和物證。鑒於其獨立的特點,我國民事訴訟法將其列為獨立的證據類型並加以運用。
視聽資料通過圖像、聲音等再現案件事實。,而且它們的特點是形象生動,易於使用,易於保存。具體來說,首先,視聽資料具有很強的生動性和真實性。視聽資料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記錄的有關案件的原始材料,通過材料的回放可以再現當事人的聲音、圖像和數據。它和物證壹樣,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所以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其次,視聽資料還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的優點,便於保管和使用。隨著科技的發展,錄音機、錄像機、電腦和傳真機變得越來越普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視聽資料的來源和應用變得更加廣泛。作為壹種證據,它不僅可以用於民事訴訟,還可以用於仲裁活動和非訴訟案件。並且越來越普及,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視聽資料雖然形象生動,便於使用和保存,但由於視聽資料可以通過拼接的方式偽造和轉化,因此不能作為絕對可靠的證據。所以視聽資料需要全面的復習和分析。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審查視聽資料,應當查明視聽資料的來源、錄制時間和地點、錄制內容和目的、參與錄制的人員、錄制的圖像和聲音是否真實以及視聽資料的保管和保管情況。任何被竊聽、竊錄、編輯、篡改或內容扭曲的視聽資料,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視聽資料是我國訴訟證據中新增的壹類證據,對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審判質量、正確處理民事糾紛具有重要價值。如何將視聽資料劃分為這壹新的證據類型,目前還沒有統壹的意見和認識。但壹般認為視聽資料應包括視聽資料、計算機存儲資料和電視監控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如實記錄聲音、圖像,並通過記錄的回放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計算機存儲數據是指通過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數據和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電視監控資料是指對特定的人或事通過電視監控手段獲得的圖像和聲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壹份司法解釋顯示,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在民事案件中均可作為證據。
視聽資料與書證、物證的區別在於:
(1)視聽資料和書證。
視聽資料和書證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於都是用壹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不同的是,首先,書證是以書面形式記錄的思想或行動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用音頻、圖像和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但不能否認,視聽資料也是以文字的形式反映人的思想,但絕不是簡單地用文字和符號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次,書證以靜態的方式證明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可以以動態的方式證明案件事實,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書證無可比擬。
(二)視聽資料和物證
物證以外在特征證明案件事實,視聽資料以材料中的內容起證明作用。雖然兩者都可以證明案件的真相,但作為獨立的證據,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物證以其自身的外在形態、質量、規格、特征證明案件事實;視聽資料也能反映物體的外部形狀、規格、質量和特征,但都是通過科技手段再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