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試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察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是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二、復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由招生單位確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所有復試工作壹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3.教育部按照第壹、二區制定並公布參加全國統考和聯考的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1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個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個省(區)。
報考位於二區招生單位、畢業後在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就業的少數民族院校本科畢業生;或工作單位在已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四、招生單位在國家確定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自主確定本單位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和其他學業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或其他違背公平的規定。
部分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和其他學業要求。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政策確定。
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研究生招生計劃內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單位“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研究生招生計劃內考生的初試成績要求。
有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布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的碩士研究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明確了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初審結果的基本要求,供招生單位參考。招生單位要求的總成績低於教育部指定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下壹年度不得擴大臨床醫學專業學位招生規模。
五、公共* * *科目初試成績略低於國家初試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特別優秀或在科研創新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可允許參加第壹誌願報考單位的第壹誌願專業復試(簡稱第壹誌願復試)。
優先發展基礎學科、硬專業和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和專業。對於合格誌願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應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了完成招生計劃或保護某壹誌願生源而降低復試標準。合格生源充足(含轉學生)的招生專業壹般不再復試。復試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調劑。
六、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招生單位確定復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布,差額比例壹般不低於120%。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部門實施細則,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在復試錄取辦法中,應當明確進入復試考生的初試成績等業務要求,以及復試、調劑、錄取的具體規定,特別是復試的條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規定無效。
七、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歷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和考生資格進行審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復試。
對考生學歷(學籍)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
少數民族考生的身份以報名時核對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變更。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匯總表》為準。
八、參加復試的同等學力考生,在復試中必須至少嘗試兩門與申請相關的本科專業課程。附加測試科目不得與初始測試科目相同。附加測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不參加考試。對於成人教育應屆畢業生和復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的自考、網絡教育考生,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是否加試,相關辦法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九、會計碩士、圖書情報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十、外語聽說測試在復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十壹、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進行復試。
十二、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和“出國漢語教師誌願者”等項目,三年內考試合格並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增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大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達到報名條件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且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報名條件者,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參加過“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且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內參加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初試總成績增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的,增加15。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要嚴格規範研究生入學考試初始總成績加分政策的實施。除教育部統壹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設立其他標準。招生單位應認真核實加分項目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三、考生體檢工作在復試階段由招生單位組織。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2003〕3號)的要求, 並根據《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廳[2065 438+00]2號)的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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