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法的三個程序
我國新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破產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律允許同壹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延期償還債務,停止支付股息。
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破產和解是指破產原因發生時,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序,以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避免破產,給債務人壹個重整事業的機會。
二、破產和解的效力
破產和解方案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可分為:破產程序終結時的程序效力;對破產企業和破產債權人的實質性影響。
程序結束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壹旦生效,將中止破產程序,但不會終止破產程序,這對破產企業非常不利。因為壹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沒有人敢和它發生業務關系,它的融資和產品銷售都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可以預見,破產企業雖然達成了破產和解,但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序,企業是不可能再生的。因此,筆者認為,破產和解的效力應終結破產程序,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須處理前壹破產程序的遺留事務。
影響
基於破產和解的效力,在破產程序終結時,破產企業將恢復對破產清算組所有財產的分散管理。但是,如果破產清算條件中對管理處的分權有限制,破產企業必須服從這壹限制。例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方對破產企業的經營施加管理和監督限制。如果破產企業違反限制條件,將被視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這將成為後面提到的取消優惠或破產和解的理由。但為了使各財產設定的管理處分散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必須具備登記等抗辯要件。
第三,破產後是否應該償還債務?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由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組成,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付職工的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分配完成後,清算組應當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未清償的債權不予清償,但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壹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無效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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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商業街招商總結範文1
20xx年上半年,項目部以項目策劃、招商引資、項目談判、項目簽約、業務安全穩定為重點,取得了必要的成果。有關情況概述如下:
壹是根據部門職能,重點抓好“五項工作”。
第壹,做好項目策劃。規劃包裝電子信息配套產業園、LED冷光源、產品養殖及深加工、機械制造產業園、港口倉儲物流配送中心等重點招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