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機關批準發行b股的文件;
(二)b股上市申請報告;
(3)B股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
(四)b股承銷協議及其附件;
(五)有關各方與主管機關特許的清算銀行簽訂的清算協議及其附件;
(六)b股發行人歷年外匯收支報表及下壹年度外匯收支預測;
(七)b股發行報告;
(八)b股發行所籌集外匯資金的使用計劃和使用情況報告;
(九)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六條第五條所述材料應同時報送主管部門和本所。第七條交易所收到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其他意見。第八條本所作出的準予上市審核意見應當連同上市審核表和申請人資料壹並報送審批機關。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申請人在本所簽訂上市合同,經公證後,本所向申請人發出上市通知。第九條上市通知書和上市合同壹式兩份,報主管機關備案。第十條上市公告書由本所審核,經主管部門確認後,至少在b股上市前三天發布。第三章集中交易第十壹條本所正式會員經主管機關批準為特許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後,方可與主管機關認可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代理合同。
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專營證券機構可派出市級代表參與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第十二條b股轉讓僅限於境外投資者。第十三條持牌境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直接接受境外投資者買賣b股的委托或者接受其代理機構在境外買賣b股的委托。第十四條證券專營機構必須根據客戶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寫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統壹格式打印,買方副本為紅色,賣方副本為藍色。
委托書應記載委托人姓名、國籍、股東賬號、委托時間、證券種類、股票數量、漲跌幅限制、有效期限、銷售人員簽名、委托人簽名或密碼、委托方式(電話、電報、信函、當面委托),並註明以下事項:
(1)未指定“有效期”的,視為當日生效;
(二)應標明委托方式;
(3)發貨人在書面或電報中應附上信函和電報。
專營證券機構在具備錄音電話等必要通訊設施的條件下,接受電話b股交易。客戶或其代理人應在電話交易完成後重新簽發簽名或確認書。第十五條專營證券機構接受委托時,應當在每筆委托上依次標註接收時間和編號。承辦時,應當按照授權委托書及其編號所載的委托事項執行。第十六條持牌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接受下列交易:
(1)客戶證券委托交易;
(二)代客買賣委托。
(三)委托為客戶決定買賣價格;
(四)委托客戶買入或者賣出。
(五)委托客戶分期付款銷售。
(六)以盈利保證、利益分享或者損失補償保證買賣客戶。第十七條b股交易嚴禁賣空。第十八條專營證券機構在辦理b股委托交易手續後,應當盡快將客戶的委托指令輸入本所市場計算機集中系統。壹旦售出,就不可撤銷。代理客戶買賣b股的專營證券機構應當在當日作出交易報告,在交易後的第壹個工作日通知客戶,並根據本所發布的交易數據在T+3日在專營清算銀行辦理清算交收手續。本所發布的交易數據經核實後不可撤銷。第十九條交易報告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統壹格式印制。買入報告是紅色的,賣出報告是藍色的。交易報告應記載客戶姓名、國籍、股東代碼、交易日期、時間、股票種類、股數、單價、價格、手續費、印花稅、匯率、現場交易次數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