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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發揮公園的公共服務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市其他實行規劃管理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省和本市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和歷史文化遺址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園林環境和相應配套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植物園、動物園等)。)和帶狀公園(包括濱海和濱河公園等。第四條公園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規劃、規範建設、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收養、誌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第六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公園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水務、旅遊文化、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園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未設立公園管理服務機構的,由園林綠化部門委托的管理單位、公園建設單位或者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應當確定具體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公園管理工作。第七條公園實行目錄管理。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範圍和管理單位。

公園名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園發展規劃報批前,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相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公園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序報批。

經批準的公園發展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條規劃範圍內的公共公園用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在公園內設立提示牌,如實標明用地綠線示意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改變公園用地性質。

因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按照《海南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公園周圍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並不得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公園周圍劃定壹定範圍的控制地帶。禁止在控制區內修建超過規定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公園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公園景觀建設及相關設施的設計方案,並依法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遊樂設施的設計、安裝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公園的園林綠化、建(構)築物、園路、鋪裝等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的要求。

公園內的景觀建設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和安全標準的要求,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濱海、濱江公園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公園內的建築和服務設施要符合防臺防浪、防洪防澇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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