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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客觀公正評價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因晉升、免職、辭退、辭職、退職、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第四條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接受審計。未經審計,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不得解除。第五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按照國有企業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人事管理任免權,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第六條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項經營目標(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資本的保值;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審計中,審計組有權追溯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前壹年的財務收支情況,但應區分階段和責任人。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會同人事管理部門將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審計事項。審計力量不足時,可咨詢人事管理部門,交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社會審計組織接受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承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發出審計通知書,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做好準備,並提供真實、完整的下列資料:

(壹)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工作報告;

(二)國有企業章程、合同(協議)、生產經營計劃、經營目標、重要經營決策和生產經營情況;

(三)財務計劃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信息;

(四)國有資產評估、清查、變動和債權債務清算等相關信息。第九條審計人員有權依法檢查國有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檢查實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證明性的審計證據。第十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主要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和時間,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審計評價,依法作出的審計處理和處罰意見。第十壹條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離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見。

離任法定代表人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構。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審查批準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第十三條離任法定代表人對審計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在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貴州省審計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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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在壹流的建設者是如何進行繼續教育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註冊建築師的繼續教育有明確的規定。通過繼續教育,註冊建築師可以及時掌握和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從而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促進我國建築業的良性發展。根據我參加的繼續教育培訓課程,培訓過程總結如下:

    方法/步驟

    選擇培訓機構,可以在住建部網站上選擇,然後按照約定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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