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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麽情況?

壹、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情況(壹)當事人基本情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民,男,5月1940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水漾鄉。委托代理人:紀某,河北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芳,女,21,942,1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水漾鄉。2007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審。被告楊,男,被告劉某芳之子,1976,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鄉。2007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審。(二)案情簡介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7月9日18時左右,被告人劉某芳、楊與西邊鄰居劉某民發生爭執,引發打架。被告人劉某芳、楊用鐵鍬將劉某民打傷。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傷情檢驗,劉某民傷情為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芳、楊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劉某芳、楊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意見,認定被害人受傷系壹人所致,與被告人楊某無關。被告人楊辯稱,在雙方打鬥過程中,其僅參與了阻攔架,並未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傷害罪。經審理查明,兩被告為同村鄰居。多年來,因日常瑣事產生矛盾,處理不當,積怨甚深,雙方互不溝通。2007年7月19日下午,因原告劉某民認為被告劉某芳、楊利用村委會在其房前鋪土,擡高其房前地勢會影響其房前水流暢通,多次阻攔被告鋪墊行為,劉某芳認為劉某民行為無理,欺負弱者,即與劉某民發生爭執。楊某立即上前與劉某敏打鬥,被告人劉某芳、楊某及楊某的妻子楊某與聞訊趕來的劉某敏、劉某敏的妻子、大女兒劉某某發生打鬥,致劉某敏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2007年7月26日,劉某民被廊坊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吳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1、被害人劉某民於2007年7月19日18時左右被被告人楊打傷的事實;2.證人劉曉某、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楊於2007年7月9日18時左右將劉某民打傷的事實;3.證人楊的妻子張、寇的證言證實,2007年7月9日6時438分8秒左右,劉某民、劉某民的妻子、大女兒劉某、被告人劉某芳、楊、楊的妻子楊某民頭部受傷出血;4.2007年7月26日,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公章:法醫檢驗,字[2007]第797號鑒定文書及照片證實,劉某民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傷情較輕;5.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扣押的兩被告人的鐵鍬及戶籍證明,可以在卷內證明,足以認定。(三)經調解,在開庭時,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對方有嚴重過錯。被告人楊某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劉某民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劉某芳認為,是被害人先挑起事端,其丈夫體弱多病,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賠償。他願意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請求從輕處罰。被害人認為,被害人的傷害是被告人劉某芳、* * *造成的。為逃避法律制裁,劉某芳作為老年婦女,可依法單獨從輕處理故意傷害責任,保護兒子楊,請求對二被告人的行為從重處罰。並且受害者及家屬多次來我院,表示如果不滿意處理,壹定會來北京。審判長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與原被告進行談話,了解雙方矛盾的癥結所在。在耐心聽取了雙方多年的矛盾和恩怨的敘述後,他誠懇地分析了過去的不足和因瑣事處理不當而造成的不良後果,並積極建議雙方站在對方的角度審視自己的行為,換位思考,自我反省。講解刑事證據規則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的法律後果,是否構成犯罪,將根據相關證據綜合認定。不僅僅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楊沒有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在故意傷害中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被告人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後,依法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利用身邊的案例向受害者及其家屬解釋雙方和諧鄰裏關系的重要性。只有和平相處,他們才能幸福。建議他們冷靜對待鄰裏關系中的問題,促成調解破案,避免後患。由於被害人對賠償的要求過高,而被告人又擔心如果高賠償被害人以後可能會被被害人欺負,寧願坐牢也不賠償,所以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面對刑事案件審限的緊迫性,判決存在隱患,不利於穩定,社會效果不佳。審判長及時向領導匯報。院長要求大家、分管院長、院長高度重視,齊抓共管,采取多人多層次調解,加大密度和力度,確保此案圓滿解決,把全心全意為民的正義落到實處。分管院長王雙月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親自找到被告母子,做細致的思想工作_刑壹庭庭長邵會龍犧牲節假日為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並通過相關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為雙方做工作,促成調解。當被害人的妻子吳某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而委屈哭泣,情緒激動時,他為年近六旬、身患心臟病的她端來水、穿上衣服,並表示寧願自己掏錢也不願促成雙方調解。下午壹點多,他忘記了家人的團聚,還在雙方苦戰。這時,被告人楊被感動了。“總裁,妳對妳的工作太負責了。我們聽妳的。”壹個即將激化矛盾的案子終於解決了。(四)本案分析點評雖然被告人楊否認故意傷害,但被害人及現場目擊者均證實其曾與被害人發生打鬥。被告人劉某芳、楊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如果本案調解不成,被告人劉某芳、楊應當受到處分,被告人壹家將因無人照顧而陷入絕境。而受害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實際賠償的希望,為我院的執行埋下了隱患,無法實現真正的司法為民的目標。通過註重調解,被告人劉某芳、楊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敏,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諒解,重建鄰裏關系,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劉某芳、楊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雙方都滿意。在本案調解過程中,主要要做到以下幾點:1,領導重視,提高認識,強化責任。我院在執法過程中壹直把“強化調解、司法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為核心內容的廊坊經驗作為主要課題,鼓勵大家積極探索,註重總結,落實到每壹個幹部的實際考核中。2.公開透明,真誠待人,依法調解。在辦案過程中,要摒棄以往個別法官故弄玄虛,以法律虛張聲勢的做法,對當事人開誠布公,擺事實,突出法規,共擔責任,了解利益,取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抓住癥結,提出方案。3、耐心細致,持之以恒,以人為本,靈活多樣。在調解的過程中,我們從不放過達成* * *諒解的可能。根據當事人的所思所想,制定多套調解方案,切實做到急當事人之所急,以情打動人,以理服人,以法警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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