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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現在公司因為欠供應商錢被起訴了。如果敗訴我個人會承擔什麽責任?

承擔或接受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不上訴,又拒不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被處罰人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杭和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批復》中寫道:“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準予執行,並載明執行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中合字第11號《關於如何處理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批復》中寫道:“人民法院決定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壹是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可以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並應當載明強制執行的內容。"

擴展數據案例: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8日,原告某運輸公司強迫駕駛人王某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執行運輸任務,途中剎車失靈,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3月26日,被告縣安監局以運輸公司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為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決定對運輸公司罰款65438萬元。

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以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聽證程序未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存在程序缺陷為由,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運輸公司拒不繳納罰款,縣安全生產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申請,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程序立案審查。法院認為,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撤銷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運輸公司應依法繳納罰款654.38+萬元,縣安全生產管理局可申請強制執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裁定準予執行。2065438+2004年4月20日,法院根據生效判決、準予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運輸公司開戶銀行從其賬戶轉出65438+萬元。

針對這壹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兩個答復:

壹是,(2008)徐終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並載明執行的具體內容。”

二、(2013) XZNo。11《關於如何處理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復函》,內容為:“人民法院決定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壹是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可以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並應當載明強制執行的內容。"

對本案的執行有兩種意見:

壹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執行對象為生效判決,應當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程序執行;無論行政機關是否有強制執行權,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壹種觀點認為,如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執行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按照非訴執行程序執行;被依法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自行執行,未被依法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鑒於人民法院訴訟程序已經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非訴執行中按照生效判決只審查執行內容。

法官回應道

請按生效判決執行程序確認或駁回原判決。

筆者認為,本案縣法院的執行程序雖然正確,但上述兩種意見是錯誤的。

第壹種意見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為基礎,執行對象為生效判決,進而認為所有生效判決都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這種理解與《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的規定不壹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的,也可以依法自行執行。

認為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觀點與上述規定不符。

第二種意見的錯誤在於,已被法院判決維持或駁回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仍視為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忽略了該行政行為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合法的事實。這種理解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非訴執行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且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訴權,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通過訴訟程序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因此,如果最終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訴行政行為就失去了非訴執行的法定條件。同時,生效判決執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重大、明顯的違法行為,而是審查是否與生效判決壹致,是否符合非訴執行審查的法定標準。

筆者的意見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生效判決後,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自行執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未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序,審查執行內容是否與生效判決壹致。主要原因是:

第壹,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執行生效判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生效判決維持或者駁回的,受生效判決約束。

即使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是在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行為基本合法後做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重大、明顯違法的,不得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履行被訴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並具有執行效力的,實質上是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序執行,不得按照非訴執行程序審查執行。本案中,縣安監局作出的罰款654.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原告訴訟請求被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後,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而非行政處罰決定。所以必須按照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第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自行執行。雖然法院判決維持或駁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執行對象是生效判決,但就具體執行內容而言,實質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當事人義務的執行,生效行政判決本身並未規定當事人的義務。

因此,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執行對象仍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賦予當事人的義務。正因為如此,法院判決支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具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自行執行。

就本案而言,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依法不享有自行執行權,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所以只能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程序執行。

三是當事人可以依法對行政機關的自我執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生效判決的確認義務由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但是,行政機關的自我執行行為可能會與司法判決發生沖突。此時,必須給當事人救濟渠道。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對行政機關的自行執行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訴訟,可以監督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生效判決。同時,法院還可以責令行政機關賠償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因違法執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

四是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作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後,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是《行政訴訟法》唯壹的制度安排,不存在選擇性。對於生效判決執行的審查,壹般應當審查執行內容是否與生效判決壹致,不壹致的,不予執行。

不壹致主要包括:生效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行為存在合理性問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時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而行政機關不予糾正,直接申請執行被訴行政行為;

因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範被修改、廢止或者情況發生變化,被訴行政行為不適合執行等原因。生效判決的執行不同於非訴執行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能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的非訴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上述兩個回復,人民法院不得僅因判決結果無可執行內容而裁定行政機關申請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不予執行。是否存在可執行內容,應當根據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所確認的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可執行內容來判斷。

人民法院報告-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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